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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通用名流转处方外配又拆一堵“墙”

发布时间:2025-03-17 10:29:48作者:郭泰鸿来源:医药经济报

3月1日,深圳市医保局推出“双通道”药品管理新规,在全省率先将外配处方从“商品名”流转升级为“通用名”流转,并上线相关医疗机构外配处方流转服务。这是满足广大病人、消费者需求,进一步推动处方外配的一个有效措施。

医保按通用名支付

众所周知,药品通用名是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载入国家正式药品标准的法定名称。药品获批上市的通用名受到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是保证该款药品的生产、使用、治疗的相关要件。
药品商品名是药企为了自己的权利和责任,自行提出、体现自身特色,报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某个通用名药品专用的商品名称,主要用于区别不同企业的产品。商品名具有企业专有性质,其他企业不得仿用。在多家药品企业生产同一通用名药品时,各药企的产品都拥有自己的商品名。因此,一个通用名的药品,通过多个商品名投入市场,很正常。
相关部门在批准药品商品名时,要求不同商品名的药品,其疗效应当与通用名药品保持一致。而病人在服用某个通用名药品时,根据服药习惯,既有认定某个商品名服用,也有因某种原因,更换服用另一商品名药品。一般情况下,换药不会影响药品对病人的实际治疗效果。
医保部门在为药品支付医保费用时,一般遵循的原则是:某个通用名药品的医保支付,不受商品名变化的影响。
但有的地方认为,医生处方某个药品的商品名,就不允许改用同通用名其他商品名药品。如果零售药店未配备该商品名药品,换用同通用名的其他商品名药品,医保不予支付。这样一来,病人要么回医院重新开具处方,需要投入时间、精力等无效劳动;要么坚持要求药店销售相同通用名不同商品名的药品,可能有违规风险。

方便群众惠民利民

医保药品报销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涉及药监、卫健部门关于处方药销售的规定。如何在坚持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给病人和消费者以更大的便利,是医保政策制定者、执行者不能不考虑的问题。
此次深圳医保局正式发文,允许药品按照通用名流转,极大地方便了医生、病人、零售药店,却又不违反医保、药监、卫健各部门对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且基本上不会产生医疗和经济风险。
这一政策的放开还在客观上防止了另一种不良倾向,即药企医药代表的定向推销。如果医生认定某种商品名药品处方,就等于遏制了同通用名不同商品名药品之间的正当竞争,相当于人为干预药品销售。
据深圳市统计,这一政策放开后,新规上线仅5天,从全市实现处方外配流转的74家医院统计,即惠及近千人次,医保报销金额256.68万元,相关药品销售额较上月同期增长123%。据介绍,深圳市龙华区107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完成此项政策的升级改造。将来,全市其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将陆续完成改造。处方外配又拆掉了一堵“墙”。
同时,深圳还配套推出小程序线上医保报销、送药上门,通过“深圳医保”微信公众号在医保药品云平台登记寻找购买市场缺销药品等举措,进一步便民利民。
需要说明的是,药品通用名、商品名的名称分类,不等同于原研药、仿制药的药品分类。并不是说,通用名就是原研药,商品名就是仿制药。在通用名上,原研药和仿制药是相通的,在商品名上,原研药和各厂不同的仿制药则各有各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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