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化妆品行业的蓬勃发展,化妆品的标签问题显现出多元化倾向,尤其经营或使用单位销售没有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值得关注,笔者结合日常工作经验,针对此项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罚进行探讨。
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经营使用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定性过程涉及的法律条文多而杂,有观点认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款者,应依据该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处罚。
有观点认为其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条文者,按照该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作出处罚。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相对更广泛,它适用于生产、进口的商品,包括农业生产资料、工业生产资料、消费品等,对产品的质量、标识、检验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则是针对化妆品这一特定领域的监督管理法规,其调整范围相对更具体,主要围绕化妆品的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监督管理等环节进行规范。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罚款,明显高于另一部法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并不适用本文论述情况。
具体条款分析
那么,经营使用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哪一条款?除此外该行为还违反哪些法律条文?以下进行展开解析。
1.有同行认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笔者认为,该条款只是对进口化妆品标签的使用做了规定,但非禁止性条款,故其“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
2.有同行认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属于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笔者认为,销售没有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并不能确定该产品未注册或备案,故简单地从“销售未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的方向来处罚不恰当。
笔者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及第二十条第二款“化妆品标签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第六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之规定。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是强制性国家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其中规定“6.4.4.1标注的成分名称应采用《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的成分名称。如果该成分为《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没有覆盖的名称,可依次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学名称。”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3.8.5化妆品原料应能通过标签追溯到原料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原料标准中文名称、INCI名称、CAS号和/或EINECS号)、生产商名称、纯度或含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中文标识。”没有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违反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也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依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由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比六十一条更适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因而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做出行政处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适当。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例外情况
对于进口化妆品没有中文标签的问题,有个例外情况:如果经营主体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境外商品通关的性质为“消费者个人行邮物品”,消费者购买时商家充分告知并征得其同意,通过跨境物流将商品邮寄到消费者手中的,可不带有中文标签。但对于其他渠道购进销售并确认为进口化妆品的,必须符合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中文标签的规定,需要在国家药监局完成注册、备案,并获取中文标签后才能进行销售。
(作者单位为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仅供学习探讨,不具有实际操作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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