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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网络售药新规衍生探讨

发布时间:2025-03-03 10:54:45作者:邓国良来源:医药经济报

互联网高速发展,为老百姓购药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捷,但也隐藏诸多挑战,为此各地纷纷出台药品网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月20日起,《云南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正式施行。《细则》精准地对零售药店网络售药行为进行全方位、深层次严格规范,其中有诸多亮点值得探讨。
网络售药依托实体门店
在责任主体方面 ,《细则》第三条规定,通过网络开展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具备对应的线下实体门店,无实体门店不得通过网络销售药品。
在网络销售范围方面,第九条要求,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按照其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未取得药品零售资质、无实体门店,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不得直接向个人销售药品。药品网络零售企业不得以盲盒形式在网络上销售药品。
上述举措可确保消费者在网上购药时,能够迅速溯源实体门店,避免维权无门的困境。此外,实体门店也有利于药品储存、配送等环节监管,保障网售药品的质量。
各地的直播售药态度
在信息保存方面,第三十二条要求,第三方平台应当保存药品展示、交易记录与投诉举报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1年。其中,提供直播方式开展药品销售的,应当保存第三方平台内药品营销活动的直播视频。这一举措预示着云南省药监部门对直播售药持开放的态度,同时强调监管的重要性。
此前,各地对直播售药持谨慎态度。虽然国家层面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包括最新出台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并未禁止直播售药,但药品一直都是直播的禁区。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监管部门对直播售药的态度存在差异,部分地方相对保守。2023年11月3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2023年修订版),在负面清单方面,第九条明确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事先进行广告发布审查的商品和服务,不适宜以网络直播形式营销。
从各大直播平台来看,直播售药并未全面开放。目前,抖音在药品直播带货领域尚处于试水阶段,仅定向邀请特定品牌商家入驻,测试直播售药流程和运营模式。非受邀商家的OTC仅能在商品橱窗、抖音商城等货架形式售卖,不允许以直播、短视频形式推广。
报告信息要求细致规范
针对《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要求,细则给出了详细而具体的方案,并以附件形式向公众公开提供制式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信息表》。
在报告信息要求方面,第十三条明确,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通过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方式,将开展的网络销售情况向对应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批发企业、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零售企业,向其所在地州(市)、县(市、区)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信息表;
(二)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三)通过自建网站、网络客户端、移动应用程序等开展药品网络销售的,提供网站域名注册证书、《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许可证书;
(四)入驻第三方平台开展药品网络销售的,提供第三方平台名称、店铺名称、店铺首页链接地址等信息。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通过多个网站、网络客户端、移动应用程序等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报告内容中逐个列明;入驻多个第三方平台或者在同一平台设立多个店铺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将第三方平台名称、店铺名称、店铺首页链接地址在报告时逐个列明。    
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制
值得注意的是,1月16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有关改革试点经验推广落实工作的通知》(药监综法函〔2025〕37号)印发,规定自2025年1月20日起,将“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具体办法发布前,备案资料参照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备案试点工作要求执行,提交资料即完成备案。虽然《细则》仍提及《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相关要求,相信未来会做相应调整与优化。
云南省此次出台的网络售药新规,从多个关键维度对网络售药进行了全面规范,既为消费者用药安全守好“安全门”,又为药品网络销售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铺就了一条光明大道,有望为全国药品网络销售监管提供可借鉴的宝贵经验。(本文作者来自株洲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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