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辽宁省药监局出台药品网络销售新规,有诸多创新举措值得全国推广借鉴。比如首次提出要通过关联网络销售订单号、手动录入信息等方式实现网售药品信息可追溯,且要求发货地址应当与药品监管部门核准的地址相一致,相关人员应当在核准的地址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等,从而实现药品网络销售信息来源可查、去向可追,严防网售非法渠道药品风险。
地方出台实施细则
近年来,我国药品网络销售规模不断扩大,众多药企、零售药店纷纷“触网”,第三方交易平台蓬勃发展,消费者足不出户就能购买药品。然而,网络违规销售处方药、销售假药劣药、虚假宣传药品功效等问题开始出现,威胁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也扰乱了正常的药品市场秩序。为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行为,2022年8月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8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这一政策指引下,各地纷纷响应,结合当地特点出台落地细化措施。2024年12月23日,辽宁省药监局推出《辽宁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细则》紧密结合辽宁省药品网络销售的发展现状与监管工作实践,实现了一系列具有创新性的制度突破。
网售依托实体门店
在厘清权责关系方面,《细则》第九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应当以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以下简称“零售门店”)为主体,由零售门店承担药品网络销售主体责任;零售连锁总部承担对所属零售门店的管理责任,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不得直接向个人销售药品。这种清晰的责任划分模式可使监管部门在面对连锁企业网络销售问题时,迅速定位责任主体,避免连锁企业内部责任推诿,提高监管效率。
另外,《细则》第七条还要求,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实际生产经营地址、库房地址应当与其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内容相一致。
关联网络销售订单
针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中,网络销售的药品无批号信息不能追溯、个别网售企业药品不在核准地址发货、人员不在核准地址开展经营活动带来的风险隐患,《细则》第十五条提出,要通过关联网络销售订单号、手动录入信息等方式实现网售药品信息可追溯,且第七条要求发货地址应当与药品监管部门核准的地址相一致,相关人员应当在核准的地址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等。
这些手段,可以实现药品网络销售信息来源清晰可查、去向明确可追,严防网售非法渠道药品风险。
优化配送降低成本
基于目前现代化物流的集约发展趋势,《细则》第二十八条明确,零售门店从事B2C网售的,可委托连锁总部开展验收、拣选、复核、包装、封签、发货、运输等作业,如其连锁总部委托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企业储存配送的,网售的药品可由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企业从事上述作业活动。这就减少了药品从总部或三方物流的仓库运输至门店,门店再次发送至消费者的迂回运输,提高配送效率、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并明确上述活动中各方责任以及相关信息的同步共享与记录。
《细则》同时要求,零售门店要对其网售药品的验收和零售配送活动进行审核评估,并对药品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连锁总部或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企业应按照零售门店网络销售订单指令,进行药品验收和零售配送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差错、包装破损等;其计算机系统应与零售门店对接,同步记录网售药品的验收、销售发货、退回等信息。
整合资源数据共享
在药品网络销售的管理中,信息报告是非常重要的环节。《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应用程序名称、IP地址、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诸多挑战接踵而至。众多药品经营企业不清楚究竟该如何报告,具体要报告哪些内容,报告程序也比较繁琐。
对此,《细则》第十二条提出,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可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药品企业公共服务系统企业端口报送信息,使企业能够更及时、便捷地履行报告义务、积极主动地配合监管工作,提高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笔者认为,其他地区可以借鉴建立类似的便捷报告渠道。
另外,《细则》第四十四条还鼓励第三方平台与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数据对接,实现企业与监管平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在线监控。这可以提升监管部门对药品安全风险的监测、预警及防控处置能力,实现对药品网络销售的实时、精准监管,有助于打破信息孤岛,整合各方数据资源,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智能化水平,为全国药品网络销售智慧监管提供了良好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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