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加强药品受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文件与去年发布的《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132号公告)》相对应,分别对药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受托方的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公告明确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委托生产过程中的责任,强调持有人应当对药品的质量安全负责。这要求持有人不仅要选择具备良好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受托生产企业,还要对生产全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通过明确责任主体,有助于确保委托生产的药品质量可靠。与委托方的管理相比,药品受托生产的管理与药品质量的管理之间的关系更紧密一些。
扩规模与促研发同推进
与其他产品相比,药品质量的受关注程度相当高,其管理的规范性、严谨性也十分突出。在正常情况下,药品的委托生产都是一件十分谨慎的事情,尤其是中药产品的生产,不能总惦记着类似小作坊式的同剂型多品种共线生产或者受托生产。也就是说,药品委托生产与否,与具体品种及使用范围有很大的关联。
一般来说,在“政策支持导向”上鼓励创新药、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临床急需药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药品和治疗罕见病药品等通过委托生产方式扩大产能。对于临床价值低、同质化严重的药品,原则上不得委托生产。
对中药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来说,既要“看菜吃饭”,也要不断提升所生产产品的临床价值和市场成长空间,致力于把所生产的品种规模做大,实现品种开发的价值最大化。
受托生产的责任与风险
在中药药品受托生产的过程中,受托方承担着至关重要的责任。受托方应当紧密结合品种类型、充分考虑工艺特点以及准确把握在产情况,积极协助持有人开展季度风险研判分析以及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依据质量协议与委托生产协议的明确约定,对于可能存在合规风险、质量风险的委托生产项目,受托方应会同持有人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一旦发现存在重大合规风险或质量风险,受托方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迅速向委托生产双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此外,受托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药物警戒制度,全力配合持有人开展疑似不良反应的监测、准确识别、科学评估以及有效控制工作。
从品种管理的角度,药品受托生产更关注品种生产的综合情况,尤其是产品共线的风险控制。受托生产企业应对品种共线生产的可行性和可控性负主体责任,应当系统梳理所有生产线上的共线生产品种情况,涵盖已批准上市药品、临床试验用药品以及试制样品等。
综合考虑产品特性、物料性质、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等诸多因素,根据《药品共线生产质量风险管理指南》全面系统地开展共线生产风险评估,并基于评估结果,及时完善产品共线策略,例如采取独立空调控制系统、专用生产设备或配件、阶段性生产等必要举措,以防范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差错以及超负荷生产等风险,最大限度降低药品共线生产而带来的风险,从而充分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从药品受托生产的角度,就是要确保药品受托生产的质量风险处于受控且降低或者是相当的水平。与其他品种相比,中药生产的生产线比较长,受托生产的共线生产涉及内容更多,组织药品的受托生产,更需要做好共线生产的风险管理。确保各方面的管理责任、质量责任落实到位。确保药品质量风险切实受控,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不留间歇。
中药受托生产各环节要点
具体而言,在中药药品受托生产以及技术转移的整个过程中,受托方需要扎实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其一,受托方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转移机构以及高素质的技术转移人员,并明确界定其岗位职责。同时,建立健全完善的产品技术转移质量管理制度,对持有人制定的产品技术转移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并切实落实方案中的各项要求。某些中药品种生产工艺、技术资料中存在歧义的地方,更需要在技术转移资料中有明确的约定,避免成为受托方生产管理的缺陷。
其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设施设备的确认工作、扎实开展工艺验证、清洁验证以及检验方法等确认验证工作,并且全面深入地进行共线生产风险评估工作。中药饮片的加工、提取与浸膏的浓缩干燥可能存在遗漏的细节,给后续的受托生产带来困扰。
其三,积极配合委托方汇总分析技术转移数据与记录,仔细审核技术转移报告,务必确保技术转移过程记录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且具有可追溯性。将与受托品种相关的数据信息、可能公用的信息都与委托方进行全面的审核与交流。收集相关的记录材料,降低产品受托生产的管理风险。
其四,根据工艺验证、清洁验证、检验方法等确认验证工作以及共线生产风险评估结果,与委托方共同精心制定生产工艺规程、科学合理的内控质量标准、相关记录以及操作规程等。对于中药的生产而言,属于区域品种、没有收录到中国药典的,需要对其中的药材检验方法、专属的检验方法进行重点管理,确保受托生产的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符合委托方的要求及药品监管的相关要求。
向智能化、信息化生产迈进
在智能化、信息化生产大发展的背景下,药品受托生产的管理,也明确了对生产线信息化和制药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鼓励。鼓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建立药品生产、检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体系。新开办的受托生产企业、新增的受托生产品种所在生产线涉及国家集采、高风险药品的,鼓励配备制造管理系统(MES)、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文档管理系统(DMS)、仓库管理系统(WMS)等生产质量信息化管理系统,持续改进完善质量管理体系。鼓励高水平、专业化的合同研发生产型受托生产企业(CDMO)发展,支持其承接相关药品的委托生产业务,支持其接受世界卫生组织认定的具有严格监管能力机构(WLA)的监督检查。
★★★ 结语 ★★★
在未来的药品生产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各自的责任。监管部门也应不断加强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只有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才能为公众提供安全、有效、高质量的药品,推动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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