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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行为违反多规定法律适用探究

发布时间:2024-10-28 16:13:37作者:辜颖来源:医药经济报

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同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分属于不同的项。那么,是认定一种情形予以处罚,还是认定两种情形叠加处罚?如认定一种情形,应当认定哪种?如两种情形都认定,是否分别认定分别处罚?

法律适用原则

这个问题的讨论,涉及当事人的一个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定或可适用多个法律责任规定实施处罚的问题。执法实践中,通常应遵守以下原则:
1.从刑。当事人的一个行为涉嫌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亦涉嫌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根据刑事优先的原则,应当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待刑事处理完,再由行政机关实施处罚。
2.从上。当事人的一个行为涉嫌违反多个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时,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上位法。需要注意的是,优先适用是建立在同一类系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
3.从重。当事人的一个行为涉嫌违反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时,适用处罚重的法律责任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不妨将“罚款数额高的处罚”理解为重处罚。
4.从专。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涉嫌违反普通法和专门法的法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时,应当优先适用专门法的规定。这是由普通法与专门法的关系确定的。专门法,即特别法,是针对某一特定领域、特定事项或特定人群制定的法律。普通法,即一般法,是针对一般情况、普遍事项和普遍人群制定的法律。二者共同构成了国家的法律体系。普通法为专门法提供了基础和支撑,确保了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稳定性。专门法是在普通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针对特定领域、特定事项或特定人群的特殊性。在法律体系中,专门法因其特殊性而处于优先适用的地位,即“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5.从果。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涉嫌违反多个法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责任规定或处罚幅度相同时,适用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较大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这里所说的危害后果,包括造成实质性的人身伤害和产生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从果的原则,是出于行政处罚的结果能够积极、精准地回应受伤害者和社会的关切。
6.从证。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涉嫌违反多个法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责任规定或处罚幅度相同时,适用违法行为证据更为充分、完整、易取、成链的法律责任规定。一般情况下,违反不同规定行为的调查取证和认定有难易之分,特别是对于基层的执法机关及人员,有些调查时间长、行政成本大,甚至因限于执法权限和能力而最终无解。因而,从证据的有利性出发,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
7.从先。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涉嫌违反多部法律的多个规定,而这些法律分属于不同的执法机关执行,或多个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先发现或先立案的机关实施。从先原则的确立,源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

适用从证原则

根据上述原则,本文开头所述情况,宜适用从证原则,即根据已或可获取证据的证明力,为当事人的行为定性,在未经许可经营和经营未经注册第三类医疗器械之间择项处罚。在择其一项处罚的情况下,另一项则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相对而言,未经许可经营的认定要比第三类医疗器械未经注册的认定,证据材料更易获取,更容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如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给予行政处罚,所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未经注册即可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所获取的未经注册的证明材料即可作为从重处罚的证据。反之亦然。
推而广之,在办理一个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定的案件时,择一处罚,另一或其他都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这样方能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体现法律的威严和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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