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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慢定点药店配套政策更新

发布时间:2024-10-14 16:19:32作者:赵铁柱来源:医药经济报

近期,国家及地方发布一系列慢性病相关政策或征求意见稿,涉及扩大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价格管理等内容,零售药店可藉此参与慢病管理,有效提升门店客流量。

跨省结算扩面

9月13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稳妥有序扩大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1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在巩固提升现行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服务的基础上,稳妥有序扩大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覆盖范围,即在规范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的基础上,于2024年底前,所有统筹地区作为就医地提供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等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扩大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不仅能够提升患者就医的便利性、减轻经济负担,还能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促进医保政策的公平性,更好地响应群众需求,是推动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重要举措。

药价对标医院

2024年以来,药价治理成为各级医保部门的重点工作任务。上半年,多地医保部门上线药品比价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接定点零售药店的进销存系统,实现药价实时查询。

9月终止征求意见的《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门慢定点零售药店门诊慢特病药品价格给出了指导意见,即“实行明码实价,承诺其销售的同通用名同企业同剂型同品规药品价格,不得高于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参考价,供应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的价格不得高于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意见稿》还从制度上对承诺价格进行监管,“门慢定点医药机构违反价格承诺的,一经发现,由本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中止其门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追回溢价金额,并责令整改,三个月后整改期满再次组织开展绩效考核仍不合格的,解除其门慢定点医药机构协议。”

无独有偶,据中安在线9月报道,宁国市医保局委托第三方全面审计该市所属2023年度定点药店和公立医疗机构的慢特病药品支付价格,通过比对,确定药店价格是否超出比价参考单位以及医保费用的真实性。根据审计结果,要求相关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药品、门诊慢性病药品、门诊特殊病药品在进货价格的基础上,加成15%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中药饮片在进货价格的基础上,加成25%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建立定期比价机制,持续开展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信息监测与发布,督促药店价格自律,方便群众“多家价比”。

零售药店可留意相关政策变动,适时参与,把握转型升级机遇。

(本文作者来自包头市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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