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14 15:54:58作者:唐光超来源:医药经济报
10月1日起,《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生效。此次修订与2014年发布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相隔正好十年。在医院科研项目经费“国考”指标和医生个人晋升的“刚需”助力下,中国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Investigator-initiated Trial,以下简称IIT)项目开展如火如荼。
加固院企合作
《管理办法》规定,发起IIT需要完成立项审查、科学性审查、伦理审查等程序,使用医院的临床试验管理系统(CTMS)、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medicalresearch.org.cn)、临床试验注册系统(chictr.org.cn或clinicaltrials.gov)等。涉及人类遗传资源审批的项目,还需完成人类遗传审批系统(hgrg.net)的填报和审批。
因此,医疗机构和研究者对临床试验项目(从设计、运行到论文发表)有着巨大的管理运营需求。而在中国,只有医药企业及其委托的合同研究组织(CRO)才具有高质量的临床试验运作能力。于研究者而言,CRO基于注册服务的收费标准通常难以承受,而申请国家或省级科研基金项目竞争激烈,因此,与医药企业合作,成为研究者更优的现实选择。
实践仍存挑战
《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IIT项目的规范化管理迈入了新阶段,但在实践中仍需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药企资助的合规性。为了避免商业贿赂风险,一些医疗机构不接受药企直接赞助,而是通过第三方基金会或学会获得资助。这些通过第三方居间的合规成本,既无法做到穿透式审计层面的真正无痕,又增加了时间和费用的双重成本。
二是财务管理。很多医疗机构向其他参研单位付款的流程不畅,仍需通过药企或第三方支付,牵头单位会因此“损失”一笔参与单位的科研项目经费。
三是保险和补偿。IIT有临床试验保险、受试者补贴、伦理审查费、样本检测费、文章版面费等刚性支出,费用至少需10万元。因此,建议有条件的机构减免伦理审查费等行政性收费并设立专项基金,甚至为全院IIT项目受试者购买团体险,以促进IIT的独立发展。因为尚有大量急需解决的临床问题找不到合作企业,相关企业可能已不再生产该产品或已退出中国市场。
四是不良事件赔偿和兜底。《管理办法》并不认同GCP项目的申办者理念,即牵头机构不是申办者,与参与机构是合作关系。而事实上,部分医院与药企签订资助协议,仍沿用了GCP项目药企作为申办者的责任,要求药企必须对受试者不良事件的赔偿兜底,甚至提前垫付不良事件的治疗费用。
五是未上市药品开展IIT。一些罕见病尚有巨大未被满足的治疗需求,利用已有Ⅱ期临床研究结果或证实安全性的未上市药品开展小样本探索性研究,既能让患者更早获得新的治疗机会,又有助于因首次研究成果发表而获得持续的研究影响力,甚至可能改变国际临床诊疗指南。对此,美国FDA采取灵活的监管策略,允许在某些情况下使用未获批药物进行治疗。
《管理办法》仅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使用已上市药品、医疗器械的基本要求,期待相关管理办法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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