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10 11:28:45作者:秦禾来源:医药经济报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通报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省份挂网价监测结果促进区域间价格公平均衡的函》(医保办函〔2024〕)74号,以下简称《74号函》)发布,主要治理第一批至第七批国采中非供应省份挂网价高于集采中选价1.5倍且高于网络药店价格1.5倍以上的相关中选药品。不少省份率先开展国采非供应药品价格调整。部分省份公布了需要调价的国采中选药品名单,涉及产品数量之多、企业范围之广前所未有。
精准施策
本次价格调整实属情理之中,毕竟第八批国采后已经执行非主、非备1.5倍机制,之前批次价格拉平是必须的。年初“四同药品”价格治理时,国家层面就已明示,前七批国采中选药品在非供应省份挂网价格偏高,要求调至挂网监测价以下,鼓励企业主动调整至不高于自身中选价1.5倍或其他企业同通用名品种最高中选价。
然而部分企业基于旧有销售模式,加上缺乏针对性的监管和处罚措施,价差过大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主要是一些集采中标企业。由于中标品种的非标市场容量往往大于标内市场,企业以高价供应,可获取更高利润。标外的主战场为第二终端——零售药店,由此出现中标品种药店售价超出中标价数倍的现象。
《74号函》对症下药,要求各省对照中标品种挂网情况,参考网络药店价格,通过价格约谈、公开问询、信用评价等措施,督促企业主动调整价格到低于中选价的1.5倍或本省续采同品种最高中选价。且注意政策延展,如果国家协议已经完成的以该企业最低有效续约价作为比价锚点。虽然监管锚点在零售药店,但不局限于口服制剂,更囊括了注射剂型,且注射剂几乎扩大到除上海、江苏、四川等省通过红黄绿等颜色标识进行价格监管之外的所有品种。
措施也富有人性化,如果与本省其他企业非中选的过评药品价格相比,日均费用已处于最低水平、口服固体制剂按说明书最大用量日治疗费用不足1元的,或者能够提供证据解释价格合理性的,可按本省定点药店2024年H1销售价格的平均数作为锚点重新比较。
把控时机
这些措施充分体现了国家层面对改革时机的精准把控。随着集采深入开展,大量国采中选药品在中选区域内不断调价,与非中选区域的价差日益扩大,需要得到有效控制。
《74号函》标志着价格治理进入新阶段,实现与带量采购的胜利会师,国采中选药价和非标地区价格基本统一,药品虚高价格得到抑制,多规格、高价格现象有望根除。这不啻于集采降价的涟漪效应,吹响了全品价格规范治理的进军号。目前,带量采购规则已经有效调整了中选品种在不同供应区域的价差,接下来,全国医保统一信息平台数据完善后,治理将会更准确而迅速。
面对这一趋势,企业应当审时度势,全面梳理产品价格,尤其是覆盖多终端和商业渠道、价差过大的品种要有所取舍:中标品种全部降价,缩小甚至抹平区域价差;未集采的品种则根据市场策略和渠道而定。
今后,企业要常态化、全方位管理药价,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挂网价格、药店零售价格、网络销售价格和商业折扣价等,主动打破原来只关注省级以上挂网价的信息茧房。长远来看,企业必须彻底改变过去落后的营销模式,果断摈弃高价格、 高毛利、高促销,以及打时间差、地域差的销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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