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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处方权未来可期

发布时间:2024-09-11 14:56:03作者:吴金华来源:医药经济报

针对有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相关法律规定赋予专科护士处方权的建议》,近日,国家卫健委网站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870号建议的答复》中称,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授予护士处方权尚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护士按照工作职责可以为患者提供饮食、运动、疾病健康教育等方面的指导。国家卫健委将适时开展专题研究,对国内外情况进行研究梳理。结合我国国情,对授予护士处方权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充分论证,包括职责定位、执业形式、相关培训、服务内涵等内容进行系统研究,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适时修订相关法规,制定完善相关政策。这意味着,虽然目前未开放实施,但护士处方权依然值得期待!

发展由来

欧美等国家医生的培养特点是周期长、成本高,一旦成为有资质的医生,收入也很可观。精英教育弊端也明显,培养成功的医生数量少,难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英国等国家为缓解医生短缺的问题,通过授予护士不同范畴的处方权予以应对。1971年美国爱达荷州率先赋予护士处方权,1978年南非授予护士紧急用药处方权,此后英国、瑞典、澳大利亚、加拿大、爱尔兰等国家相继赋予护士一定限制的处方权。进入21世纪,新西兰、巴西、丹麦、挪威等国逐步开放护士处方权。

2021年9月22日,国际护士理事会制定了全球第一部《护士处方权指南》,其中强调:“面对全球护士处方权实践的多样化,其监管需要遵循的共同原则和最佳实践,提出了全球相关行动倡议、管理策略和实施框架。”

当然,护士处方权并不是具备护士资格就可以享有,上述国家护士处方权资格都有一定标准规定。多从护士的学历、级别、临床经验等几个方面有严格要求,各国对护士处方者资格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以美国、英国为例,在美国,必须是开业护士(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且至少有1年临床经验)才可以开具独立处方、补充处方和群组方案三类处方。美国明确要求申请者至少有1年临床实践经历。在英国,注册护士有资格申请护士处方权,但必须是成为注册护士后3年以上的临床经验,护士5级(相当于国内主管护师)或5级以上(指相当于国内资深护士、护士长、护理部主任等),并被英国国民卫生服务系统信任的医疗机构或全科医疗机构聘用,能够出具相应的证明的才能申请处方权。从2003年起,护士已拥有180种药物的处方权。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护士执业范畴的扩展不仅可以为患者提供更加便利、及时的医疗服务,改善患者临床结局,而且可以更好地利用护士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提高护士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

国内探索

近年来,我国有些省市也对护士处方权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2017年,安徽省医改办在《盘活优质护理资源,做实城市医联体试点工作方案(试行)》中明确提出:探索给予执业护士在高血压、糖尿病以及伤口换药等特定范围内的处方权,在医师的指导下开具处方。但在后续推进的过程中未见报道。

2022年6月,深圳在《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案例》)修订后明确建立专科护士制度——取得专科护士证书的护士,可以在护理专科门诊或者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开展下列执业活动: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等;开具外用类药品。条例也明确规定,护理人员取得专科护士证书需满足3个条件:具有本科以上护理专业学历;具有5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及2年以上相关专科岗位工作经历;取得中级以上护理专业技术资格。

2022年7月11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院长办公会通过了关于开展医护协议处方试点工作的决议。然而该文件很快删除了。

2023年9月,深圳发布《深圳市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办法》,在深圳取得专科护士证书的护士,可以根据医疗机构授权,在专科护理门诊或者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按照深圳市卫生健康部门公布的目录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和外用类药品。此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上海的护士处方权主要还处于人才培养阶段。同时,上海市将优先遴选确有需要、可操作、符合医疗安全的门诊先行试点,如PICC静脉导管护理门诊、伤口造口护理等,并积极与医保部门打通收费,让护士在后台也能在限定范围内开具检查等,收费价格与医生相同。

前景可期

开放护士处方权的目的主要是配合“健康中国”的国家战略,尤其是满足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医疗护理需求。

有益于老年人医疗保健事业的发展。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养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医院、老年康复医院等适老性的机构数量将大幅增加。这些年,我国医生培养方式改为院校培养后三年规培,培养周期大大拉长,培养资金增加,进一步导致医生短缺。一边是适老化的医疗服务大幅增长,一边是医学生大幅流失。为缓解老龄化医疗需求压力,护士开放处方权很有必要。具备资质的护士在对老年人的日常护理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老年患者病情和需求的了解往往更为细致。因此,护士具备处方权可能更贴近老年患者的实际需求,有助于提升老年患者疗效和医患满意度。

有益于慢性病的社区管理。我国拥有数量庞大的慢性病患者基数,相当比例的患者经过诊治病情稳定后都会回到基层。这些稳定期的慢性患者对基层医院也是不小的压力。而基层医生短缺也很明显,这时让具备处方权的护士有效介入无疑是效费比很高的措施。对于慢性病管理、康复护理等领域,护士处方权有助于实现更连续、更个性化的照护。

有益于基层医疗机构发展。基层医疗机构由于在职业前景、收入待遇、周边资源等方面与大中城市医疗机构不在一个层次上,普遍存在难以吸引人才加入、已有人才留不住的窘境。如果具备处方权的护士可以不同形式加入基层医疗机构,不仅可以减轻基层医生的工作负担,从而提高整体医疗效率,而且对那些基层难以妥善处置的病患,可以尽早识别及时上转,能够有效促进分级诊疗体系的建立。

难题待解

我国护士处方权尚处于探索阶段,实践研究较少,还存在不少难题。最主要的有几点:

一是法律法规需要调整完善。这是开展护士处方权的前提。深圳在这方面走在前列。法律法规要明确哪类护士可以申请处方权。门槛不能太低,可以参考欧美国家的学历以硕士为基础,要有一定期限的临床工作经历,最重要的是要建立比较科学的考核体系。护士处方权的实施需要严格的资质审核和系统的培训,确保只有具备足够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的护士才能获得处方权。要明确护士处方权的范围、责任和义务,为护士处方权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建议对现有的《护士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予以调整。当然也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护士在开具处方时严格遵守医疗规范和法律法规,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是明确护士的处方权是一定范围内的权限。比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规定拥有处方权的护士可以在自己的专业范围内开药。而且,患者的情况必须要有医生来确诊,护士也要根据医生的诊断,开出药品和非药品的处方。这一系列管理措施,既保证了护理人员的合法执业,又保证了患者的用药安全。我们的护士处方权也要参考这些有益的做法。当然,简单照抄照搬不见得适合国情,如何界定一个适合我国的护士处方权权限范围,需要认真研究、仔细探讨。

三是要对护士处方有可能存在的风险予以管控。护士在开具处方时有可能引发新一类型的医疗纠纷,这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当前,世界各国对护理人员处方权的立法实践都是由地方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而且在经过了一定的时间争论之后,才能正式实行。我国还在起步探索阶段,对有可能发生的风险应予以充分评估并有相应的处理预案。这一点尤其值得重点关注。

★★★ 结语 ★★★

近些年,随着人口老龄化、慢性病增多,卫生保健需求不断增长。国外大量的文献资料表明,给予护士处方权具有提高患者满意度、降低医疗费用、保障患者就医时间等优点,因此,赋予护士处方权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当然,由于国情不同,对我国医疗行业来说,护士处方权是新生事物,也是一个具有挑战的机会,在医改中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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