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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赔偿破损药品后归属权探讨

发布时间:2024-08-28 11:06:53作者:邹晓熔来源:医药经济报

问: 运输企业将一批药品运输到目的地后,因数件药品破损,收货的药品经营企业对破损的药品予以拒收。发货的药品经营企业要求承运企业予以赔偿,承运人答应赔偿,但要求赔偿后破损的药品应归承运的运输企业。

药品运输签订合同时,只约定了破损赔偿,没有就赔偿后破损药品的去向作进一步的约定。那么,破损药品赔偿后是否应交给承运企业?


答: 答案显然是不可以。

药品从注册批准开始就进入药监部门的监管视野,直至零售、使用完成,都应该在药监部门的监管范围内,全程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经许可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流转,以保证风险可控、质量可追溯。这是现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所规定的,也是由药品事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性质决定的。

如果因为药品运输破损,承运人赔偿后药品经营企业就将药品归其所有,破损的药品就脱离了法定监管的轨道,账务上无论如何处理都无法符合法定要求。

原因是该行为已经涉及违法:其一,药品经营企业违法将药品提供给无持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其二,运输企业非法持有药品。问题是运输企业获取破损药品的目的或用途是什么?既不能销售,也不能使用,总不会是为了销毁。若用于销售,运输企业涉嫌非法经营药品,药品经营企业涉嫌知道他人从事非法药品经营活动依然为其提供药品。

因而,可在药品经营企业与运输企业之前已经签订合同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对因运输造成的药品破损如何处理进行约定。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约定破损药品的赔偿方法,赔偿后破损的药品不发生权属转移,仍归发货的药品经营企业所有。发货的药品经营企业对破损的不符合销售要求的药品,按照药品质量管理的要求,进行报损、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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