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07 18:51:12作者: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吴腮忠来源:医药经济报
四十载风雨兼程,四十载砥砺前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监管的基本法律。现行《药品管理法》于1984年制定,1985年正式实施,并于2001年、2013年、2015年、2019年进行修订和修正。特别是2019年的修订,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修订,进一步强化了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为药品监管工作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吴腮忠不仅是《药品管理法》四十年风雨历程的见证者,更是其在地方层面实施与推广的积极推动者。与此同时,在《药品管理法》的法律框架下,江西省不断加强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提高监管效能,确保了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静心投入药监领域
那是在大学毕业包分配的年代,一个学法律的文科生进入药品监管行业,成为一名专职药品监督员。于我,这是一份尴尬的工作,此前几乎没有文科生从事药品监督工作,当同班同学穿着公检法制服来看我时,我正穿着白大褂在药检所的实验室里做实验。
在实验室里,对着《药典》,我重新拾起记忆中残存的化学知识,仍感到与医药行业隔行如隔山,让我对这份职业选择产生了怀疑。一个学法律的文科生,在药品监管领域能干什么,还有什么前途?
按照组织的安排,在大学毕业后的两年多时间里,我先后在江西省药检所的实验室、4个药厂的生产车间、1家医药公司的质检部、1家医院的药房里跟班学习。在领导和老师们的鼓励和帮助下,我逐渐静下心来,开始投入到一个全新的领域,了解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的全过程管理,在学习中也加深了对药品管理的认识。
药品安全关乎国计、维系民生。在医药领域,需要运用科学的手段保护和促进公众的健康,也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斩断罪恶的不法用药侵害。于是,我潜心学习药学基本知识,掌握药品检验方法,熟悉药品生产工艺技术,钻研药品法律法规,特别是对1984版《药品管理法》进行了认真的研读。1996年我取得了律师资格证书,先后在《健康报》《中国药事》等报刊发表了几篇有关药品管理的小文章,期望才智的积累能在将来有自己的用武之地。
亲身参与立法过程
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立即启动了第一轮《药品管理法》修订工作。1999年春寒料峭时节,地方各级药监部门还未成立之时,我有幸被借调到新组建的国家局办公室参与《药品管理法》的修订起草工作。在国家局紧张工作3个月之后,《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报送到了国务院。在此期间,我参与了调研、座谈、论证等各个立法过程,整理需要解决的新问题,搜集汇总各方意见,比较国内外法律制度,具体拟写法律条文,协助起草草案说明。在工作中,多次聆听并记录整理了江平、应松年等老一辈法学家的发言,也近距离接触了吴蓬、胡廷熹等第一代中国药事管理学者。
立法的参与过程,让我深深地懂得,立法的贡献在于是否直面社会问题,创造性地解决现实难题。制度的设定,既不能超越当时的历史阶段,设定人们办不到的法律义务,也不能停留在现阶段,未给经济社会发展留足空间。记得当时用了很多精力讨论能否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把药品技术权与生产权相分离,实施以药品研发为核心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但考虑到医药产业发展阶段,当时修订法律没有设定这个制度。20年后,我们欣喜地看到,2019年再次颁布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时,已经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列入新法,并且单列为一章。
药品的立法过程,是对整个药品管理思路的研究,对药品立法体系要有周全考虑。质量源于设计,在立法时没有解决好的问题,到了后续配套法规也未必能解决好。记得法律专业的同志围绕当时仿制药的审批、生物制品批签发、对照品标准品的管理等话题,都进行了认真的讨论。立法之难,难在各方利益的平衡,难在各种利弊的取舍,难在制度设计的严密,这些都考验着立法决策者的胆略和智慧。
学法终生、护法为民
立法是严肃的国家政治活动,必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法律写什么、怎么写要听取行业内外、专家学者、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将收集的意见提交给专家论证和领导决策。立法的执笔者仅仅是法律语言的组织者、加工者,而不能是法律制度的设定者,不能把个人的主张或者意见写进法律。那时我在药品管理岗位已工作好几年,曾遇到过不少掺杂使假的案例,不法分子利用药品标准的漏洞进行掺杂使假,而按法定的标准检验却又是合格的,给执法带来了较大的困扰。
为此,也是因为年青鲁莽,我就擅自在法条中增加了一条,即对可能掺杂使假的药品,按照法定标准和方法无法检验的,经国家局批准可以制定补充检验方法。在讨论改稿时,有个负责人看到了这条后眉头一皱,问这一条是怎么来的?我一时尴尬,斗胆做了些解释。当时国务院法制办一个负责人说:“这条不是很好吗?标准不能解决故意制假的问题。”后来我欣喜地看到,《药品管理法》修订稿采用了这一条,而且之后的《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都把这一条写了进去。补充检验方法作为一个常用的执法工具,为打击食品医药领域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活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个人的主张能够转化为一项法律制度,这也是我作为一个立法参与者值得骄傲的一件事情。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药法修订草案。在新《药品管理法》颁布时,回想起参与立法时加班加点的日日夜夜,回想起讨论时同志们面红耳赤的激烈辩论,回想起改稿时字斟句酌的苦思冥想,我不禁心潮澎湃,情难自抑,在新法的单行本写下“学法终生、护法为民”八个字勉励自己。尔后,又积极参与《药品管理法学习辅导》有关章节的编写工作中。当时,正值省以下药监部门组建之时,一批其他相关部门人员通过调动、遴选、考录等各种方式进入到新组建的药监部门,我奉领导之命到全省各地授课协助培训新队伍,组织开展全系统新《药品管理法》的知识竞赛,到其他部门宣讲新《药品管理法》,在报纸上连载了《药品管理法关系你我他》等普法文章,为药品的执法和普法工作发挥了绵薄之力。
2001年,我再次被国家局抽调起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幸成为当年地方药监系统唯一一人亲历了药品监管立法的全过程。难以忘怀的立法经历,让一个年青干部在立法实践中得到了成长锻炼,并且由衷地生发出职业荣耀感,激励着自己扎根在平凡的药监岗位上积极工作,担当一名合格的药监卫士,努力践行《药品管理法》保障安全、护佑民生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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