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01 16:31:24作者:本报综合来源:医药经济报
7月23日,黑龙江医保局发布关于《黑龙江省药品带量价格联动工作方案(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采购主体为医疗机构,省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符合资质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均可参加,双方按下列规则进行联动及采购工作:
以所联动省份(省际联盟)实施带量采购的中选价格做为有效申报价格,参与联动的企业报价应以该有效申报价格为准;对公立医疗机构实行约定合同采购量和实际采购比例双指标考核;中选企业为2家及以上的,中选企业与医疗机构双向选择,双方自愿建立购销关系并签订采购合同;参与带量价格联动的企业应主动承诺不低于成本申报价格、无产品质量安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问题;参与带量价格联动的企业应主动承诺中选之后按照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及时组织配送;第一个采购周期为3年,视情况可延长1次,采购合同每年签订一次;申报企业须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医疗机构对本企业中选药品的采购需求,包括约定合同采购量以及超出约定合同采购量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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