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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十倍赔偿能否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4-07-08 17:18:30作者:李魁来源:医药经济报

在食品药品领域,维权打假案例时有发生,其中食品违法添加药品成分、食品标签打假等案例较为常见,打假人、职业打假人也越来越引起社会关注。近期,一则网购锁阳酒的打假案例值得探讨。

案例

张某花费5795.19元从某网店购买了180瓶锁阳酒。锁阳酒的外包装上标注有“锁住气血,强精壮阳,补亏又补虚——肾利归来”等字样。张某自称喝了一瓶锁阳酒后身体不适,于是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该产品是否含有西地那非。经检测机构检测,该产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含量1.31mg/L,张某为此支付了800元检测费。

不久,张某向市场监管部门发起投诉,还将网店运营方A公司和网购平台运营方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退回货款5795.19元并给予10倍货款赔偿,承担检测费和诉讼费。张某的主要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分析

A公司的行为如何认定?将会面临何种处罚?张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A公司行为定性和后果

张某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后,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了A公司的锁阳酒制售窝点,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人民法院判定A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2年,国家药监局发布了《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西地那非位列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

因此,A公司在酒中添加的西地那非,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A公司在酒中添加西地那非的行为构成了我国刑法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法院据此判处A公司法人代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是消费维权还是职业打假

10倍赔偿的诉求在食品消费争议中很常见,也是很多打假人诉讼请求中的重点。与10倍赔偿有关的法规来源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修订了《规定》,第三条内容未作修改,继续有效。

多年来,一些打假人以盈利为目的,知假买假,大量购买、多频次购买“问题产品”,然后以《食品安全法》148条第二款为依据向商家提出10倍赔偿,如果商家不同意,就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并进一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关于此类案件,法院判决并非全都支持10倍赔偿。

就本案来说,张某从A公司购买的锁阳酒添加了有毒有害物质西地那非,A公司的违法行为已经受到了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张某购买的锁阳酒确实属于《食品安全法》148条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其10倍赔偿请求并未得到一审和二审法院的支持,主要理由有以下四点:

1.张某一次性购买180瓶锁阳酒,其未对明显超出一般消费者需求的购买量做出合理解释。

2.张某仅委托检测西地那非一项指标,不符合普通消费者认知。

3.经过信息检索,张某在其他法院也有过类似案件,其营利目的明显。

因此,法院终审支持了张某要求退回货款的请求,但是驳回了10倍赔偿请求。


司法裁判新动向

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4个典型案例,体现了“支持消费者维权行为”和“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的精神,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很有指导意义。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目前,意见征求已经结束,该法律解释有望进一步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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