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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控监督员制度进阶探索

发布时间:2024-07-03 11:22:38作者:张昊 付铂涵来源:医药经济报

日前,国新办举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会上介绍了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有关情况,并表示2024年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在全国所有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试点。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强化了医防融合、创新了监管方式,提升了防控效能。

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制度主要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向医疗机构驻派疾控监督员,对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工作进行协助、督促、指导,提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在疫情防控中应当承担传染病预防、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治疗、采取控制措施和保密等职责。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历来都被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责,推动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责任,2023年国家疾控局发布了《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明确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职责。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制度试点是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创新医防协同机制的重要举措。

当前,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制度还处于大范围试点阶段,这期间暴露的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监督员人力资源不足。据了解,浙江在试点期间,疾控监督员由疾控、卫监、医疗机构等单位选派,在全面推广此项工作后,入驻的医疗机构会不断增加,专职疾控监督员人员紧缺的问题会更突出。

二是疾控监督员履职情况缺乏监测和评价。疾控监督员工作考核和评价制度尚不健全,应该尽快建立考评、奖惩、淘汰机制。

三是支持保障机制还需完善。具体包括专项资金、办公场所、办公设备需要保障到位。

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制度的完善需要进一步探索创新,根据国家顶层设计要求,契合各地实际,构建特色工作模式。笔者从研究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明确工作职责。医疗机构是疾病预防控制自我管理的主体,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应把疾控监督员监督职责与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治管理职责进行界定和区分。专职疾控监督员受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管理,其工作不能替代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而兼职疾控监督员要承担本单位责任范围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相关管理责任。

二是完善保障措施。应该建立健全疾控监督员的日常管理、保障和激励机制;解决人才缺乏问题,探索建立疾控监督员保障支持政策。当前部分试点地区经验值得借鉴。例如,嘉兴市为疾控监督员配备移动终端,每月发放500元工作津贴;湖州市长兴县在确保疾控监督员原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增设年度考核奖金1万元,根据年底考核得分情况进行奖励。

三是提升监督效能。需要根据医疗机构不同规模、不同床位合理设置疾控监督员数量,建立合理高效的监督机制,同时,应该建立医疗机构合规化信息化平台,及时对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进行监督、指导、反馈和整改,提升疾控监督的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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