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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倚老卖新”不可取

发布时间:2024-07-03 10:57:32作者:朱子禾来源:医药经济报

近日,关于“老药新价”的话题引起业内关注。有观点认为,“老药”与“新做”之间的价格关系不能割裂,可以有所区别,但不能忽视已经被市场和公众广泛接受的价格基础。笔者认为,首先应区分老药“新做”中“新”的性质,其次是鼓励真创新。

区分真伪新研

严格讲,“老药新价”分两种不同情况:一是老药产品恢复上市的新定价,这是一线市场常说的“老药新做”;二是老药新增规格或拓展适应症后新上市的再定价,严谨地说,这不是一般意义的“老药新做”,而是有一定创新的“老药新研”。因为新规格满足了部分患者的特殊需求,新适应症则扩大了临床治疗的应用范围。

近年来,一些企业对集采外的可替代药物进行开发,试图通过老药新用的方式,获得更好的市场准入资格和提价的主动权。事实证明,投机性的“伪创新”和“任性”提价的路走不通。相反,对“老药新研”的再定价经营行为进行积极引导则很有必要。挖掘老药的临床潜力,提升老药的质量疗效,支持老药的优质优价,也是促进创新的有效举措。

当好创新主攻手

2015年6月1日,发改委等七部委发布的《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药品价格管理进入了以市场化为主导、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阶段。《意见》明确了药品价格实行市场化机制的管理范围,同时强调要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或者与国际价格、同类品种价格以及不同地区间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要及时研究分析、做好监测,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自主定价不能随意,更不可触碰“不公平、不诚信、不合规”的底线、红线和高压线。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的长远发展之路。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出台多项政策措施鼓励药品研发创新,激发了药企开发老药新适应症的积极性。新增适应症的“老药新研”,在药品注册上属于2类新药研发申请。

“老药新研”的再定价问题值得探讨。笔者认为,做好激励性引导非常有意义,宜作为新药类别设计好与定价相关的扶持与监管。例如,结合研发投入、临床疗效的系统评价,允许部分新增适应症且具有药物经济学价值优势的首家研发药品,在现有挂网价格水平上适度提价(原则上不超过同类品种国际价格或国内可比品种价格),反哺在开发新适应症上投入大量时间、费用和人力的企业,以及合理支持临床医患教育和沟通的费用。同时,据实考虑在医保目录优先准入、临床进院加快使用等环节予以扶持,以此引导“老药新研”的创新模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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