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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分装化妆品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24-07-01 14:33:38作者:邹晓熔来源:医药经济报

问: 化妆品使用单位将大包装化妆品分装到小包装后供消费者使用,这种行为如何定性?

答: 化妆品使用单位可以定义为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机构,如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化妆品使用单位能否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将大包装的化妆品分装到小包装中提供给消费者使用?需要对分装行为进行定性。

分装作为生产管理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63条规定:“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标注标签的生产工序,应当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生产工序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内完成。”根据该条规定,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所谓分装,是将大包装中的化妆品取出或直接填充、灌装到小包装中。分装行为包含填充、灌装的操作。如此,分装也需要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2001年印发的《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中就有专门的《化妆品半成品分装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可见,化妆品分装作为一种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由来已久。

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过一起案例:某知名品牌化妆品零售店开展会员到店活动,会员现场选择洗护、沐浴类化妆品并自行分装至试用装塑料瓶后免费带走,该活动被认定为擅自配制、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给予15余万元的行政处罚。

拆零销售有风险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无禁止化妆品拆零销售的规定,也没有可以拆零及如何拆零并予以规范的明文规定。但对最小销售单元包装的化妆品,却有标签的要求。所以,化妆品拆零销售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美容美发、宾馆等化妆品使用单位将化妆品使用于消费者,或提供给消费者使用,本质上具有拆零销售的性质,或将拆零的化妆品直接计价使用或提供,或将使用或提供的化妆品费用隐含在其他服务费中,属于化妆品销售的一种特殊形态。

如果化妆品使用单位根据消费者的需求,每次使用多少,就在化妆品原包装中取多少,这种拆零方式不存在分装的问题。如果化妆品使用单位根据一般消费者的使用量,提前将原包装的化妆品分装到若干个小包装里,再提供给消费者使用,则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分装必然有填充、灌装的操作,一旦填充、灌装就涉嫌无证生产;二是分装的小包装成为最小销售单元,而最小销售单元必须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标签,但一般情况下用以分装的包装物,不会有与原包装相同的标签。

如果执法检查中发现前一种拆零销售的方式,应视为化妆品使用单位正常的经营状态;如果发现后一种拆零销售方式,应从涉嫌擅自无证配制、最小销售单元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两个思路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进一步处理。如果在调查过程中,认定分装为擅自配制的证据不足,或无法对这个问题达成共识,也可在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上取足证据,或许证明效力更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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