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13 11:17:00作者:河北药监来源:医药经济报
日前,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河北省药品经营企业暂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13条,对暂停营业情形、停业报告程序、停业期间管理等作出规定。企业暂停经营的时间自报告之日算起,暂停时限不能超过《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前6个月。
《办法》明确,企业自主暂停经营的,应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停业报告及承诺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企业暂停经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如企业停业报告期限到期后,需延长停业期限的,应于到期前5个工作日再次报告。
《办法》规定,企业在暂停经营报告前,应将库存药品全部销售或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暂停经营公告后,其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与暂停经营企业开展药品经营活动。
《办法》要求,对于企业未报告暂停经营,或超过报告时限未申请恢复经营也未注销申请的,按照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企业暂停经营期间擅自经营或超过报告期限擅自恢复经营,并且不具备《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条件之一的,依法在行政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河北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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