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5-15 15:11:01作者:熊启文 湖北省药监局 陈涛 潘涛 竹溪县市场监管局来源:医药经济报
案例
2023年5月,接12345热线投诉,湖北省竹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当场查获当事人销售的疑似非药品冒充药品共7个品种。
针对7个品种中有6个品种因数量少且备份样品不足而未送检,只将其中1个品种(虫草伟哥)送十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检验。经检验,所检样品中检验出西地那非。该送检样品标注了食品的文号,且非法添加西地那非,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该县市场监督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县公安机关。
在案件移送过程中,执法人员产生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涉案产品中检测出西地那非,且标注了食品文号,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涉案产品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但标示了适宜人群及功效,应当认定为非药品冒充药品,以销售假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刑法》规定,妨害药品管理罪立案标准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应当认定当事人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
办理结果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涉案的7种疑似药品,只有虫草伟哥经检验不合格,其他6种均未经检验,亦无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认定结果,证据不充分,退回要求补充证据材料。
经委托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检验的6种疑似药品进行认定。2024年3月,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认定意见认为:6种产品符合药品定义,且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最终,经与公安机关沟通商定,公安机关依妨害药品管理罪受案。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办当中。启示
1.及时开展监督检查,控制涉案产品。及时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控制涉案产品是取得现场关健证据、控制社会危害面的重要手段。
2.上级部门技术支持,进行检验认定。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技术支持,对涉案产品依法进行检验和认定是此类案件办理的核心要素。
3.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做好行刑衔接。积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依法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达到有效震慑效果,最终形成齐抓共管、社会共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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