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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各方责任 加强医械委托生产监管

发布时间:2024-04-30 13:44:23作者:王梦泽 周汉青来源:医药经济报

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施行以来,国家药监局先后发布了《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跨区域委托生产协同监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细化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跨区域协同等具体要求。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从企业主体、注册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进一步厘清了重点细节和各方责任。执法人员应当结合实际掌握《公告》新要求,严格规范执法程序,推进监管执法标准化。


突出主体责任


《公告》中明确,注册人应当全面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覆盖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一是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公告》强调,注册人需定期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特殊产品,如植入性医疗器械,对质量管理人员的资质与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注册人原则上应当选派具有相关领域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熟悉产品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要求的人员入驻受托生产企业,且派驻人员工作职责应当在质量协议中予以明确。

二是要落实质量协议要求。《公告》要求,注册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质量协议。每年对质量协议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开展评审,确认质量协议相关要求与委托生产管理文件和实际生产情况相一致。《公告》还对采购物品和供应商的管理方式、产品放行规定、共用生产场地或者生产设备可能出现的风险、纠正预防措施等做出了规定。

三是要加强不良事件监测。《公告》要求,委托生产的注册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产品风险特点,在制度体系建设、机构人员配备、信息收集上报、事件调查处置、风险研究评价等方面,配足资源、完善机制、强化能力,切实承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责任。


从严注册审批


委托生产注册审批是对医疗器械注册人是否具备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能力、是否承担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责任的全面考核。

一是要规范委托生产注册管理。注册人应当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明确将受托生产企业的委托生产相关过程纳入注册人质量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并在注册申报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体系的测量、分析和改进程序”中涵盖委托方对受托方进行测量、分析和改进的程序及相关资料。

二是要强化委托生产变更管理。一方面对正常变更做出了规定,《公告》要求境内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变更且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范围可以涵盖受托生产品种,不涉及生产许可证变更的,办理注册证变更备案时应当提交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说明。另一方面,还规定了退出机制,当注册人不再进行委托生产,应当及时向原注册部门核减受托生产地址;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三是要严格委托生产核查要求。《公告》要求,要重点聚焦跨区域委托生产监管风险。开展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时,应当重点关注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建立情况、质量体系关键人员配备和在职履职情况、质量协议签订情况、委托研发和委托生产管理情况等内容。


落实监管职责

 

《公告》指出,各级药监部门应当认识到注册人委托生产监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科学配备监管资源,丰富监管手段。

一是要强化日常监管。《公告》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措施:注册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持续关注注册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能力、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评估和管控能力、变更管理能力,并结合对受托生产企业检查情况核实注册人提供的信息。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持续关注受托生产产品的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督促受托生产企业按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和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等开展生产活动。

这一要求旨在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管网络,提升监管效能。此外,《公告》还重点关注企业生产方式的转变,要求注册人由自行生产转为委托生产,或者变更受托生产企业的,应当及时向注册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注册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全面检查,对受托生产企业的检查可以会同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

《公告》也对违规现象明确了严厉的处罚,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严重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综合研判后认为影响产品安全、有效,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

二是要做好信息互通。医疗器械注册人与受托方的跨区域委托生产行为可能带来监管风险,主要来自检查标准的差异及监管信息不畅通。全国各地区医疗器械行业发展水平、监管资源参差不齐,监管部门检查内容、频次、模式、尺度存在差异,在跨区域委托生产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委托双方主体所在地监管部门难以发现或裁决。此外,多方多区域多环节接受委托的情况下监管信息不畅通可能会导致检查空白的发生。

《公告》要求国家药监局持续推进医疗器械品种档案和信用档案建设,通过规范注册证委托生产信息标注,推动注册人委托生产相关信息互联互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现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监管全链条信息贯通,汇集审评审批、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生产许可、监督检查等信息,持续更新完善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并按国家药监局要求推送至国家药品监管数据共享平台,逐步实现跨省监管信息互通。

三是要创新监管方式。不断创新医疗器械监管工作方式方法,旨在适应医疗器械行业的快速发展、技术进步及市场需求变化,提升监管效能,保障公众健康权益,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公告》指出,各级药监部门应当科学配备监管资源,丰富监管手段。《公告》鼓励药监部门探索在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两个场地同步开展监督检查,通过网络远程方式检查现场等信息化手段,及时沟通检查信息、统一检查尺度。

(作者单位:湖北省药监局武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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