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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改革把握价值核心

发布时间:2024-04-24 15:46:52作者:赖诗卿来源:医药经济报

目前,我国正在持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以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优化资源配置。作为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DRG/DIP改革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两项改革均旨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引导医疗机构和医生关注临床价值,进一步推动价值医疗的实现,同时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降本增效不降质

2019年以来,国家医保局先后启动30个城市的DRG付费国家试点和71个城市的DIP付费国家试点。在三年试点取得初步成效基础上,2021年11月,国家医保局制定并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通过改革,医保支付结算更加科学合理,在老百姓负担减轻、基金高效使用、医疗机构行为规范等方面均取得积极效果。

公立医院从过去做大规模、做大服务量和做大收入获利的运行机制,转变为在保证质量前提下降本增效的运行机制。此外,DRG/DIP以经济杠杆驱动医院规范临床诊疗行为,通过利益传导机制促进医院调控和优化诊疗路径,根据临床需求合理用药、优化用药结构,主动降低药品、耗材和检查检验成本,为参保人提供改善健康最适宜的服务。

对药企而言,DRG/DIP付费模式下的竞争格局将从原来的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变成整个诊疗环节间的资源竞争。在DRG/DIP支付体系下,如何平衡医疗费用与技术创新是业内一直关注的话题。临床过度“追新”可能导致病组亏损,正因如此,建立创新评价标准,支持真正具有临床价值的创新,符合医院管理长期可持续运行的必然要求。

可以说,按价值付费已经成为未来的方向。一个值得思考的角度是,DRG/DIP机制内,应注意梳理权重设置、调节系数、细化分组、分档支付;DRG/DIP机制外,可设立特病单议、高倍率(极高费用)以及除外支付政策。

体现共享发展理念

市场价格对资源配置有着至关重要的引导和调节作用,医疗服务领域同样遵循这一规律。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有利于促进形成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定价和收费模式,规范医疗服务市场,减轻公众医疗负担,满足公众医疗需求,同时也能最大限度提升医疗服务资源的运行效率。

2016年开始,各地配合取消药品和医用耗材加成、控制公立医院药耗采购成本,稳妥有序地进行了多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优化,对推动公立医院补偿机制转轨、促进医疗技术进步、支持医疗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021年9月,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明确,在更可持续的总量调控机制、规范有序的价格分类形成机制、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严密高效的价格监测考核机制等5个方面进行探索。

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始终坚持“保基本”的根本定位,并在“保基本”和支持创新间寻求平衡。重点是提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降低设备物耗成本较高的检查检验和大型设备项目价格,其中检查检验项目价格调整思路围绕“整合兼容、分类调整、循序渐进”展开。

关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重点,主要包括四个步骤:测算年度调价总量;医疗服务项目分为通用型和复杂型;两类项目不同的调价触发机制;确定调价项目目录及价格。新增价格项目支持基于临床价值的医疗技术创新,加快新增项目受理审核进度,逐步对重大创新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切实加强创新质量把关,建立创新价格评估体系和准入规范。

从系列政策导向看,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逐步确立了技耗分离的改革方向,坚持协同治理的原则,发挥多方主体充分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坚持以价值为导向购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斩断医疗服务价格、医保购买、医院收入和医生薪酬的利益传导链条。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需要多方协同治理已经成为共识,包括与完善投入机制、医院合理控制医药费用、医务人员薪酬制度改革等综合改革相配套,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药品集采等政策相衔接,从而形成政策合力,合理均衡配置医疗资源,充分体现共享发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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