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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DRG/DIP认识误区

发布时间:2024-04-17 14:23:56作者:本报综合来源:医药经济报

编者按: 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是调节医疗服务行为,引导医疗资源配置的重要杠杆。作为深化医改的重要任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脚步正在加快。根据《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到2024年底,全国所有统筹地区全部开展DRG(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IP(按病种分值付费)改革工作,到2025年底,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近日,国家医保局官网刊发了湖南省医保局医药服务处李跃芳撰写的关于DRG/DIP误区的文章,回应业界相关质疑声音。


误区一  医保部门要控费

DRG/DIP不是控费手段。DRG/DIP将是医疗生态领域的整体重塑,相向而行,占据主动,才是更有利的应对、更合适的解法。


一般来说,一个地区需要住院的人员、疾病、住院费用相对固定。也就是说,一个数百万人口的地市级,住院总费用、住院病种的变化不会特别大。

医保承认过往的合理性,然后以一定的速度测算这个地区的住院医保支出。如:2022年假设甲地区住院医保基金支出是A,住院总费用支出是B,那么预算2023年该地区住院医保基金支出为A*(1+7%),继而得出该地区住院总费用为A*1.07/(A/B)=B*1.07。对于医院而言,总的住院费用是增长的;对于患者而言,总的住院费用是可期的,应该是一个多赢的结局。

由于经济社会在增长,医疗行业、医疗需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在持续增长;同时,经济社会增长是有限的,不抑制这种增长,群众就会觉得看病住院越来越贵。但是,医疗市场具有单向性、不透明性,群众在医疗领域没有议价权,如果没有适当的管制,这个增长速度将可能以两位数以上的百分比持续增长。

对统筹区的所有医疗机构而言,在DRG/DIP支付后将获得比前一年多若干百分比的份额。据笔者观察,一般都高于7%。这也就意味着,大家整体能够得到的,将是比前一年多7%以上的住院收入,亦即从行业来讲收入是可预期的增长,如果医疗机构能够压缩成本,遏制不合理诊疗,这个增长是更加可期的。但是,这只是可预期的增长,到底谁能够在这个增长甚至这个基数上得到更多,或者是获得有限,靠的或者说考的就是医院在DRG/DIP体制下的管理水平。从医疗机构角度或者从病组角度,谁能够在承认过往的基础、在治愈患者的前提下有更大的盈余,谁就能够脱颖而出、获得奖励。


误区二  捆住医生的手脚

DRG/DIP付费后,收治的病人类型、病情大同小异,只要精研医术、控制成本、合理诊疗,节约下来的费用将由医保从激励、结余的角度予以补偿和奖励。


“有了病种付费标准后不知道怎么看病,总感觉被捆住了手脚”“面对病种付费标准感觉心慌慌,生怕一不小心过了线”……当下,有这种感受的医疗机构和临床医生不在少数。这也是当前对DRG/DIP改革最大的误解之一。

从本质上讲,DRG/DIP就是一套分组方案、一种组合逻辑,将过去杂乱无章、千变万化的每一个病例,归入到有序、有限的若干组中,然后用病组(病种)的概念去管理、去付费。尽管分组逻辑、颗粒度有所不同,但病组(病种)的概念是相通的,从付费角度来看,其遵循的基本逻辑法则也是一样的,都是按照历史数据得出的平均数法则。从测算确定病组(病种)的过程来看,每一个病组(病种)都会包含历史数据中的若干具体病例,其支付标准就是用这些病例的相对平均来确定的。

支付标准往往高于一些简单病例、低于一些复杂病例,其本身就不是这个病组(病种)的最高限额,收治患者的费用高于这个标准是再正常不过的一个事情。从医疗机构角度讲,一定还会收治很多本身费用标准低于支付标准的病例,在这些病例上得到了盈余的奖励,也理应正常收治和诊疗那些可能高于支付标准的病例。

事实上,DRG/DIP并不鼓励临床医生去研究病组和支付标准。从理想的角度来讲,临床医生只管专心治病、合理诊疗,凭借自己的医术和医德治好患者即可。从最科学合理的角度来说,该用什么药就用什么药、该住多少天就住多少天。

而临床医生惦念着病组和标准,可能导致医疗行为的变异,导致治疗服务的不足,最终伤害的是医院的声誉,甚至被投诉、被监管。更有甚者,如果医疗机构将DRG/DIP的盈余奖励与医生绩效直接挂钩,无异于杀鸡取卵、竭泽而渔,还可能直接导致医生从个人利益出发损害患者利益,继而对医疗安全、医疗质量、医院口碑、医院影响力等产生严重负面影响,得不偿失。

医疗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体系,患者情况各异,完全可能出现少部分患者治疗费用远超病组标准的情况。对此,DRG/DIP专门设置了特殊病例支付的制度,即对远超标准的病例可进入高倍率病例,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进行结算。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经医疗机构申报还能够纳入特病单议,以高倍率5%、特病单议3%的比例来计算。高倍率病例怎么定义?比例应该是多少?这些都是技术问题,都是可以调整的。


误区三  患者自费不用/不该纳入

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必须把患者自付考虑进来,一体制定更加科学的支付标准,从而防止和减少过度医疗、转嫁患者费用等情况发生。


DRG/DIP付费涵盖患者自付费用,即自付费用同样包含在DRG/DIP的标准中。以DRG为例,一般情况下,某DRG病例结算金额=权重*费率*医疗机构系数-出院结算时参保人员应支付费用-其他资金应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在某个纳入DRG管理的病例上,其DRG支付标准就是医院能够获得的全部医疗费用,这个支付标准由患者自付、其他资金支付(如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以及统筹基金共同承担。

在这个过程中,患者是无感的,依然是按照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报销比例进行自付。简单来说,即DRG/DIP改革不存在医疗机构将费用转嫁到患者身上的可能,自付费用同样被列入了改革覆盖的范畴。

这些年,医药费用的增速高于物价上涨指数和经济社会发展增速。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是整个医疗、医药、医保行业共同的责任。由于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患者需要吃什么药、做什么检查、要不要手术,尽管可能是知情的、自愿的,但很难说是理性的、科学的。医院既是医药服务的供给侧,也是医药服务的需求端。如果不把患者自付纳入DRG/DIP中来,出现因为需求诱导、强制消费而导致患者费用增加的情况,那么普通患者自付的医疗费用必然更加高企,医疗卫生费用增速将更加剧烈,改革也会成为一句空话。

面对现实情况,医疗机构、医药行业应该努力寻求最优解。比如,医院应该尽可能多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项目和耗材,药品行业相应地尽可能把产品纳入到医保目录中成为医疗机构的“优选”,尤其是在门诊统筹正在迅速扩面、快速增长的阶段,更应该认清这个大趋势。

DRG/DIP改革的效果需要时间检验,初期的焦虑、不适是不可避免的,但走过去后的相互认同、同向发力也是可以预见的,这点在国家试点城市已经显现。

(摘编自国家医保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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