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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情形禁入甘肃中药标准

发布时间:2024-04-10 11:11:38作者:本报综合来源:医药经济报

4月2日,甘肃药监局发布通知,进一步规范省级中药标准制修订工作,对标准制定原则、标准形成机制、标准修订程序等进行了说明。

通知指出,禁止下列情形载入甘肃省中药标准:

1.无本地区临床习用历史的药材、中药饮片。

2.已有国家标准的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

3.国内新发现的药材。

4.药材新的药用部位。

5.从国外进口、引种或引进养殖的非我国传统习用的动物、植物、矿物等产品。 6.经基因修饰等生物技术处理的动植物产品。

7.饮片炮制规范不得收载未获得公认安全、有效性数据的尚处于科学研究阶段的科研产品,以及片剂、颗粒剂等常规按制剂管理的产品;对于饮片打粉,除确有公认的临床习用历史的品种之外,不应作为规格收载。除另有规定外,炮制规范所用的原药材应是国家药品标准或甘肃省中药材标准收载的品种。

8.其他不适宜载入甘肃省中药标准的品种。(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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