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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可否单独作为裁量依据

发布时间:2024-03-26 15:17:54作者:邹晓熔来源:医药经济报

近段时间笔者集中阅读了近百份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关于从轻或减轻的裁量,大部分依据引用的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或裁量基准等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而非《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

那么,规范性文件可否作为行政处罚裁量的直接依据呢?

 

从定义找依据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根据这条规定,裁量的依据只能是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024年8月1日起施行《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二条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定义,基本同于前述规定,不同的是在综合考虑的事宜中,少了“当事人主观过错”的表述。


“依法”有三解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以及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或裁量基准,在涉及裁量情形的具体规定时,多有应当或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表述。其中的“依法”,至少有三种解释。

一是裁量依法,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从重、从轻、减轻、免予、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实施裁量。

二是处罚依法,即适用与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三是程序依法,即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包括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综上,行政处罚裁量时不要忽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的规定。裁量的指导意见、规则、基准等规范性文件,只是规范裁量权行使行为,指导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合理裁量,以及细化、解释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裁量情形的规定,是依法裁量的理由,并非独立、并行于法律法规规章,不具有单独作为行政处罚裁量依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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