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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出口药品委托生产责任

发布时间:2024-02-28 14:08:14作者:江学孔来源:医药经济报

近年来,出口药品的品种、数量和效益不断提升,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了贡献。2021年11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作的通知》 (国市监认证发〔2021〕76号),“三同”工程的实施,有利于推动出口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利于规范出口药品的法规标准体系。

那么,出口药品的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哪些规定?药品监管部门如何对出口药品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管?

法规标准体系溯源

《药品管理法》涉及出口药品管理的法律条文有:第六十六条对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出口作出规定,明确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取得出口准许证;第九十七条对短缺药品的出口作出规定,明确国务院可以对短缺药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疫苗管理法》涉及疫苗出口的法律条文为第九十八条。条文明确:国家鼓励疫苗生产企业按照国际采购要求出口疫苗,出口的疫苗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这与《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条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要求相同,与《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要求基本一致。《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同时规定,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可作为产品合格的通关证明,明确出口疫苗可按照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申请批签发。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中医药法》没有涉及出口药品管理的法律条文。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家体育总局于2014年9月28日颁布了《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明确出口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应当按照《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资料,取得药品《出口准许证》,凭药品《出口准许证》向海关办理报送手续;明确药品《出口准许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有效期时限不跨年度),因故延期的可以持原证办理一次延期换证手续。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委托生产法律责任

笔者发现,部分外贸企业拿到出口药品的订单或者许可后,为了控制和节约成本,也会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其他企业进行生产。

按照国际惯例,外贸企业的出口药品生产,通常是按照与进口国(地区)的进口商签订的合同要求生产,出口药品标签标识和处方质量标准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进口商要求即可,出口药品标签标识和处方原料,可能是进口国(地区)的进口商提供,也可能是按照进口国(地区)的进口商提供的样品和合同要求自行采购。当然,外贸企业也会委托受托方按照进口国(地区)的进口商提供的样品和合同要求自行采购原料及包装标签。出口药品的委托生产形式多样,为了规避监管风险,常常跨区域、跨省市委托生产,导致追根溯源难。

笔者认为,应借鉴持有人上市药品监管经验,明确外贸企业委托生产出口药品的主体责任,建议制定出台《外贸企业委托生产出口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定》,明确外贸企业与受托生产企业的法律责任关系,依法强化出口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作者单位: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咸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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