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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原则判侵权

发布时间:2024-02-04 14:18:33作者:石正国来源:医药经济报

企业的专利管理涉及对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保护以及实施等多个环节。有效的专利管理有助于保护创新成果,激励企业持续研发,同时促进技术转移和产业化。在我国,专利管理主要依据《专利法》及相关法规,确保专利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平性。处理中药专利纠纷,需要明确以下几个关键的侵权判定原则:

1.相同侵权原则要求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必须与专利权利要求中描述的技术方案完全一致。在A1公司与B1药业的纠纷中,如果B1药业生产和销售的发酵冬虫夏草产品与A1公司的专利技术方案完全相同,那么B1药业的行为可能构成相同侵权。

2.实质等同侵权原则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对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合理的等效替代。如果B1药业生产和销售的发酵冬虫夏草产品在技术效果上等同于A1公司的专利技术,即使某些细节有所不同,也可能被判定为实质等同侵权。

3.捐献原则主要涉及专利申请文件的解释。如果发明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对其技术方案的描述超出了必要的范围,这部分内容可以被视为“捐献”出去,从而不受到专利的保护。

在A1公司与B1药业的纠纷中,如果A1公司的专利申请文件包含了一些未在权利要求中明确提及的内容,那么这部分内容可能被视为捐献出去,B1药业使用这部分技术的行为可能不构成侵权。

4.禁反悔原则保护被控侵权方,允许其引用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查过程中修改或放弃的权利要求内容。如果A1公司在专利审查过程中修改或放弃了某些权利要求,但后来又试图通过诉讼来主张这些权利,那么B1药业可以引用禁反悔原则进行抗辩。

针对A1公司与B1药业的纠纷,需要调查双方是否在未经对方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和销售了涉及对方专利权的产品。此外,还需要考虑这些行为是否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以避免对合法权利的误判。(石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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