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02 16:11:01作者:本报综合来源:医药经济报
为压实集采中选企业履约责任,确保临床用药稳定,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加强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医保部门将从畅通医疗机构反馈问题渠道、探索建立供应情况评价机制、加强供应情况评分结果运用等6个方面进一步做好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保障。
根据《通知》,每批次集采落地执行前,各地医保部门应组织中选企业与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采购协议,压实合同履约责任。对中选后长期不签合同,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开展采购、影响临床使用的,应视情节取消相关企业中选资格或按规定给予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评级。
在畅通医疗机构反馈问题渠道方面,各级医保部门要强化供需对接,建立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线上沟通协调机制,畅通供应问题反馈收集渠道。鼓励医疗机构主动向医保部门书面反馈中选产品供应问题,经核实后,该医疗机构采购备供企业产品可直接视作采购中选产品,并享受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采购非中选产品的,相应的用量不计入集采执行情况考核范围。
在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要将供应情况评分结果实质性融入采购规则。对上一轮集采实际供应好、评分高的中选企业,可在带量比例、供应地区选择、中选顺位等方面予以激励;对实际供应较差、评分低的中选企业,应采取一定制约,直至取消其申报资格。采用综合评价方式开展接续的,供应指标得分应优先采用实际供应情况评分结果,并占供应得分的主要部分,摒弃单纯依据企业规模、产能等间接指标评分的做法。上一轮集采未中选的企业,可参考该企业其他中选产品供应情况予以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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