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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专科护士处方权界限

发布时间:2024-01-31 23:13:11作者:黎东生 (广州中医药大学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教授)来源:医药经济报

1月10日起,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的《深圳市中医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明确中医专科护士也能开具部分检查单、治疗单。此举意味着,深圳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形式赋予专科护士处方权。专科护士能否拥有处方权,曾在业内外引起争论,同意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笔者认为,对于专科护士处方权问题必须从“有限性”和“无限性”两个角度加以理解,才能充分发挥其效用。


处方范围有限

有人对专科护士拥有处方权产生担忧,主要是担心医疗活动的安全性问题:执业医师的处方权需经过严格考核和具备相关执业条件才能获得,如果给予护士处方权,医疗活动的安全性难以保障。  

笔者认为,这是一个误解,因为专科护士的处方权非常有限。这种“有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并非所有护士都有处方权。《办法》规定只有专科护士才能申请。专科护士不是普通护士,是指参加专科护士专业培训,经市级卫生健康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专科护士证书的护士。例如,ICU护理、PICC专科、糖尿病护理、急救护理等的专科护士。广东现有40多万名护士,但专科护士只有近万名。

二是并非所有专科护士都有处方权。要成为专科护士,首先要有本科以上护理专业学历,并且有5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2年以上相关专科岗位工作经历,同时取得中级以上护理专业技术资格。专科护士要想获得处方权,必须跨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两大门槛。在专业培训方面,专科护士培训包括理论课程和临床实践,每期培训在6个月内完成。培训总时长不少于1000学时,其中理论课时、临床实践课时均不少于300学时。

三是处方权有限。《办法》规定,专科护士可以根据医疗机构授权,在专科护理门诊或者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按照市卫生健康部门公布的目录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外用类药品、非限制开展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治疗单,以及中医养生保健、中医传统功法、食疗药膳等非药物处方。


顺应发展趋势

专科护士获得处方权是深圳发挥先行先试优势的政策突破,也是国际护理发展的趋势。赋予专科护士处方权,具有重要意义。从宏观角度来看,护理工作是“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全面建成健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从微观角度来看,可以让护士得到社会更多尊重。过去,护士主要是按照医生的处方去执行一些医疗行为,没有独立的治疗权力,拥有处方权也能拓宽职业路径。

医生与护士也不存在竞争关系,因为专科护士的处方权很有限,这部分工作分出去之后,还可以为医生减负。对于患者来讲,治疗也更加方便。在医院人满为患的情况下,不仅可以缩短患者的诊疗时间,一些简单的护理工作如拔火罐、艾灸等中医传统疗法不需要医生参与,也能得到便利的治疗和护理。


发挥互补效用

要发挥专科护士处方权的最大效用,必须充分保证“有限性”与“无限性”的有机统一。

首先,处方权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责任的承担是无条件的。例如,做造口护理的专科护士,对于造口及其周边并发症比较熟悉,但不一定了解药物对全身的影响。因此,对于伤口清创所需要的利多卡因等常用麻醉类药品,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开放局部注射或表面麻醉处方。而全身性药物或静脉注射药物的处方,就不能对专科护士开放。

其次,要正确理解权利的界限。临床上除了处方药,也有许多非处方药物的治疗方法。《办法》规定的专科护士的处方权,只是开具外用药物、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等有限的权限。必须杜绝专科护士滥用处方权,把患者的安全放在第一位。

再次,要与医生形成良好的互补。这是因为医生的培养时间长,对疾病全身的影响有深入了解;而专科护士的培训侧重于某个专科,对局部更了解。因此,充分发挥二者的互补作用,更有利于形成最佳临床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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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完整处方权管理体系


严格处方权限,提升护士处方质量,加强处方目录管理是重中之重。建议以医保目录制定程序为指导,参考国内专家共识和国外实践经验,建立专家咨询小组,通过确定药品分类、遴选专家投票、统计形成初稿、交专家小组论证和领导小组评审等严密流程,构建完整的护士处方权管理体系。以国家统一规定处方目录为基础,兼顾各省的特殊环境与医疗需求,逐步建成分级分层的处方管理规范。

护士处方权应明确护士权利、责任和义务,严格遵守医德规范。通常情况下,护士处方权与医生处方权不同,后者侧重于诊断与治疗,而前者主要涉及护理与健康教育。当医护合作时,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明确最终诊疗决策权。例如,没有医生参与时,专科护士仅能进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活动,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医护合作且护士具有独立处方权时,医护之间产生执业范围内的分歧,双方决策均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与可选择性。此时应尊重患者自主意愿,由其选择符合预期的诊疗方案;当护士不具有独立处方权时,应采取“医生本位”原则,以医生的决策为准,规避医护医疗行为冲突。

过去,护士对患者的评估能力停留在观察、测量级的水平,比如脉搏、呼吸、血氧等指标的测量。未来要提高人才培养的规格,让护士具有诊断疾病的能力。同时注重执业前的培训与考核,提高护士开具处方的水平。还可以借鉴国外的继续教育模式,采取考试或时效考核两种方式完成继续认证,超期未延续执业认证的,不允许其从事执业护士活动。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教授 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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