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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药价 统一差比价规则

发布时间:2024-01-30 16:38:03作者:夏文萱来源:医药经济报

近日,国家“四同”药品价格专项治理拉开序幕。关于同一厂牌、同一药品、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价格调整目前还处于初始阶段,预计下一阶段将会启动同品、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价格调整。但对企业而言,尚有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那就是差比价规则。

2011年11月17日,《药品差比价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价格〔2011〕2452号文件印发。差比价规则适用于当时的政府制定药品价格行为,主要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根据2015年“发改价格[2015]904号”文件,严格意义上,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原来的政府定价已经取消,作为衍生文件的2452号文件也理应成为“过去式”。

但至今2452号文件仍然活跃在国采、省采、省级挂网,主要原因是,没有其他比价依据可供参考。各地差比价规则特色明显,有乘除的、有差比的、有反差的、有正差的、有不差的、也有全差的。

由于标准不一,企业即使创下全国最低价,也会因为规则差异将价格螺旋式降到更低。比如,一个中成药的最小零售包装规格为1g×10片/盒,价格10元。如果用差比,每片为1.0877元,如果用乘除,每片就是1元。

前几年,有关方面曾在文件中提及,差比价规则要及时完善。如今药品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集采、国谈、价格治理红红火火,有必要对差比价各种比价系数的函数进行大样本回归分析,判定其数据合理性。

当然,在现行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差比价仍具有无可比拟的标准优势,既可以防止极个别产品转换剂型规格,导致价格虚高,又能够从公平、公开起见,防止不同质量层次产品的价格倒挂。差比价是价格制定、治理的依据之一,既然是依据、是规则,那么理应统一。据了解,2024年,有关方面将会重新理顺差比价规则,对其进行修订完善,让新版本的差比价经得起市场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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