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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违法所得是否减扣已交税部分

发布时间:2024-01-30 16:09:41作者:邹晓熔来源:医药经济报

问: 对无证经营药品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没收的药品违法所得需要减去交税部分吗?如果需要,应当如何计算?如果已经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未减去,如何做才能合法合规?

答: 对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企业,没收其经营药品的违法所得,是《药品管理法》设定的法律责任。

2007年2月8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中明确:“一般情况下,《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中收取的费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

从上述批复可以看出,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所得应当属于“一般情况”,即“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这里的“全部经营收入”不剔除药品购进和经营的人力、物力成本,是指已销售药品价格的总和减去已交税部分。

尽管上述批复未就已交税部分是否计入违法所得予以明确,现有的法律法规中也未见没收违法所得已交税部分是否计入在内的规定,但从“全部经营收入”理解,已交税部分应不在收入范围。

从目前各地的执法实践看,执行的情况各有差异。有些地方在计算违法所得时扣除了已经缴纳的税收,而有些地方则未扣除。

没收违法所得,是基于公认的“不得因违法而获益”之法律原则。目前计算违法所得应扣除已交税部分有两种说法:

一是无证经营药品获取的收入,属于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被没收了,企业就没有这一笔收入,没有这个收入就不应产生税收;如果已产生了,计算时就应当扣除。

另一是实施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全部上交国库,而违法所得的交税部分已经上交国库,所以应当扣除。否则实际没收的违法所得数额,就超出了依法应当没收的数额,存在执法瑕疵或违法之嫌。

笔者建议,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应扣除已经交税的部分。

对于已经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拟予没收的违法所得未减去已交税部分的处理,建议重新下达调整后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或收回之前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在新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宣布之前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作废。无论哪种方法,都应做好记录,说明原由和处置过程,并存入案卷。(邹晓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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