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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ARCH与Flagship模式?

发布时间:2024-01-18 10:41:14来源:医药经济报

模式溯源  早在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资助所完成发明的专利权”议案(“拜杜法案”),议案核心是允许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及团体将项目成果转化为私人或私有团体利益。该法案极大推动了美国科研成果商业化转化,在当时获得了很高评价。

借助拜杜法案,1986年,为推动阿贡国家实验室(Argonne National Laboratory)和芝加哥大学的技术转化,芝加哥大学校董会创建了名为ARCH的投资机构,将来自政府经费资助的研究与开发成果迅速转化为可持续盈利的公司。二十年后,ARCH从芝加哥大学独立出来,逐渐成为一家专注于生命科技领域的风险投资公司。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22年,ARCH总计投资了超过200家公司,其中不乏基因测序领域领导者Illumina、CAR-T先驱公司Juno Therapeutics等明星企业。

而Flagship先锋基金成立于1999年,同样聚焦生命科技领域源自一流大学的科研成果转化。其核心模式是找到理工科背景(通常来自麻省理工和哈佛)的博士或者博士后,经过假设探索、科学验证、新公司成立和外部风险投资四个阶段,创建创新科技企业。

前三个阶段中,Flagship会深度参与和孵化,提供资金和资源支持,帮助初创公司实现从概念到产品的转化。Flagship孵化的最知名的公司是Moderna,总计对其投资约1100万美元并持有该公司18.1%的股份(上市之初),Moderna公司市值最高时曾达到1600亿美元,即Flagship的单笔投资创造了超万倍的回报。

成功关键  ARCH和Flagship基金成功的关键有三点。一是物色来源于高校的早期突破性创新设想。二是深度参与初创公司的搭建,为初创公司匹配必要的包括专利在内的资源“组局创新”。两家基金的创始合伙人甚至早期就是不少初创公司的CEO。三是拜杜法案开启了大学科研成果转化的大门。

笔者留意到,不少文章将类似ARCH和Flagship成功的关键归于美国大学内有成熟的科技成果转化部门,认为转化部门扮演了关键角色,其实核心还在于拜杜法案。拜杜法案是“因”,之后形成的转化机制是“果”,有了法案,才有后续大学、科研机构、创投基金、孵化器等为实现科研成果商业转化而演化、进化出ARCH和Flagship这样的机构,以及在中间环节进行衔接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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