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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1-18 10:29:37作者:广东药监来源:医药经济报

日前,广东省药品监管局发布药品安全巩固提升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共七个。

1. 广州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网售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根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供的其通过网络监测发现广州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回流药”的线索,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快速查明,广州某大药房有限公司通过其经营的京东和美团药店销售非法渠道购进的“艾瑞昔布片”,货值金额合计172.3元。

当事人通过网络销售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72.3元、罚款105000元的行政处罚。

2. 廉江某医药公司销售未经批准药品案

湛江市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廉江市某医药公司门市部通过微信于2018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从个人手中购进“麝香杜仲天麻丸”等药品。经查实,该药品批准文号为假冒其他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不存在,经湛江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涉案药品含有“对乙酰氨基酚”“吡罗昔康”“布洛芬”“双氯芬酸钠”“吲哚美辛”“醋酸泼尼松”成分,货值金额达14万余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销售未经批准的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目前该案由公安机关作进一步侦查。

3. 肇庆陈某昌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根据相关线索,肇庆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于2023年8月1日联合行动,成功破获陈某昌等人假药生产、销售案。经过调查,该犯罪团伙在四会市某五金企业厂房设立生产窝点,生产并销售ACAmoxicillin BP (500mg)、Ampicloxa CAPSULESAmpiclox ampicillin等药品。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成品药品1146箱(283.5万盒)、半成品2814箱,涉案药品总货值达1600余万元。涉案药品多为“阿莫西林”“青霉素”等抗生素,外包装和说明书声称具有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但经过肇庆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未检出标注的有效成分。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涉案药品应被认定为假药。陈某昌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目前该案由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4. 深圳某医美公司销售假冒第三类医械系列案

2023年1月,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稽查局联合公安机关对深圳某某医疗美容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冒第三类医疗器械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现场查获FILLEDMED(菲欧曼)、心辰等品牌假冒和无证水光针产品500余支,涉案金额十余万元,后经权利方鉴定FILLEDMED(菲欧曼)、心辰为假冒产品,其余均为无证产品。

当事人经营假冒心辰、FILLMED水光针的违法行为,违反《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稽查局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 佛山某医械公司无证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二类医械案

2023年7月6日,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南海区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经查实,该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开始,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了产品名称为“维他全瓷牙”“爱尔创全瓷牙”“无铍烤瓷牙”等义齿一批,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10月20日,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里水镇人民政府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6. 普宁“6.25”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案

根据举报线索,2023年6月25日,揭阳市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普宁市公安局捣毁了一个生产销售假冒口红等国际品牌化妆品窝点,现场查获假冒国际品牌口红及生产设备、模具、包装盒、标识等一大批,初步估算货值1000多万元,抓获范某国等多名犯罪嫌疑人。经查,自2021年10月开始,范某国等人购买膏体、仿制包材、商标及防伪标识等组件,自行加工、组装生产假冒化妆品,并通过网络进行销售。目前,案件由公安机关侦办中。

7. 梅州某美容部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未备案普通化妆品案

2023年9月19日,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梅州市某某美容部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化妆品伊美臻左旋精华液2盒、玻尿酸保湿按摩膏6瓶、玻尿酸固态保湿水2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购进单据、注册或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供货者资质等资料。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产品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无法提供产品购进单据原件、产品的备案情况证明、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广东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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