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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限定处方流转条件

发布时间:2024-01-16 14:03:51作者:仲崇明来源:医药经济报

2024年1月1日起,福建省开始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有效期3年。其中规定:参保人到实体医疗机构开具处方且该医疗机构药房能够提供药品的,不实行处方流转。未经患者同意不实行处方流转。

早在2021年8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联合印发的《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明确指出: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

福建因地制宜做出上述规定,或与当地药品集采工作形势有关。福建积极贯彻执行国采,且牵头组织地方联盟集采,从集采活动设计、运行来看,当前院端集采药比店端集采药相对较多,因为院端执行集采任务量明确,且执行效果仍有改进的空间。这一限制性规定的主要目的是,避免因处方流转工作,影响院端集采的执行。

那么,集采药未来将去向哪里?笔者认为,患者将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调剂取药。而医疗机构应当包括: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所、非公立医疗机构等在内。

现阶段逐步有序推进处方流转,需要有一定的限制,如福建的规定虽对患者临床用药选药的个性主张有所限制,但对患者临床用药的时效性、便利性亦有保护。目前来看,可以处方流转、患者同意处方流转的药品仍属少数。但笔者相信,随着医药分开进一步深入,未来即使仍有类似限制,医院处方流转也会更为顺畅,因为院内外价格差距逐渐减小,甚至拉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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