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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保基本”与支持创新

发布时间:2024-01-16 11:39:06作者:赖诗卿来源:医药经济报

在推进按DRG/DIP等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过程中,多地探索支持医疗新技术发展和疑难重症救治。据国家医保局官网讯息,目前全国整体进展快于阶段性任务目标,部分地区已提前完成三年行动计划要求的全覆盖任务,282个统筹地区实现实际付费,占统筹地区总数的71%。实际付费地区个人负担水平普遍降低,基层病种同城同病同价使群众就医便捷性有所改善。

DRG/DIP付费实行打包支付制,创新应用价格一般较为昂贵。从支付逻辑来看,按DRG/DIP付费改革确实对新药品、新耗材、新技术、新项目等创新应用落地临床不是特别“友好”。如何平衡基本医保“保基本”和支持创新的关系?笔者认为,支持创新并不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职责,但确实是基本医保的时代使命。基本医保要稳妥、慎重地“追新”。

第一,建立创新应用的准入标准。当前市场上所谓的“创新应用”非常多,但实际上真正能够填补临床空白的创新应用少之又少。因此,亟待建立基于产品临床效益评价的准入标准,从而确保筛选出真正有价值的创新应用。

第二,考虑医保基金的承受能力。明确一个创新应用的临床价值之后,并非都能获得DRG/DIP除外支付的资格。获得除外支付资格的前提应是对产品成本进行科学测算,以确保医保基金使用安全以及具有成本效益。

第三,对除外支付设定时间限制,不能无限期给予除外支付。当创新应用临床数据积累成熟后,应将其及时纳入DRG/DIP支付体系,而不是长期游离在支付体系之外。

第四,建立DRG/DIP分组动态调整机制,并完善除外支付机制与分组动态调整机制的衔接机制,逐渐将符合条件的创新应用纳入DRG/DIP支付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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