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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联合发布两项检查细则

发布时间:2024-01-10 14:07:36作者:四川药监来源:医药经济报

近日,四川省药监局、重庆市药监局联合发布《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细则》,统一川渝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标准。两项检查细则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四川省、重庆市辖区内申请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进行现场检查。

自2029年1月1日起,四川省、重庆市辖区内原药品批发企业均须符合《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批发经营活动。

四川省、重庆市辖区内原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重新审查发证的,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进行现场检查。《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尚不符合《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的,可以申请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审查发证,按照《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自2024年1月1日起,药品批发企业跨县(区、市)行政区域变更经营地址和仓库地址的,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进行现场检查。

(四川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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