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27 15:35:12作者:周汉青来源:医药经济报
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
随着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纳入集采的药品种类越来越多,剂型规格越来越丰富,药品可及性显著提升。与此同时,集采中标药品的质量安全也成为关注热点。
对于身处一线的药品监管人员来说,面对中标企业药品产量增加、规模扩大、价格降低等实际情况,如何全面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加强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检,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成为新课题。
找出风险点
如何保障集采中标药品降价不降质,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成为药品监管部门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面对的新挑战。
一是生产环节风险。集中采购平台给予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与原研药公平竞争的机会,促进企业积极提升质量,促使企业加快开展药品一致性评价工作。那么,企业是否持续按照一致性评价要求生产集采药品?是否严格按照核准的处方工艺组织生产?是否严格落实GMP要求进行记录与数据管理?中选药品的各类变更是否按《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等级进行申报和备案等?这些都是需要严控的风险点。
二是变更控制风险。集采中标的药品需求量大幅上升,持有人可能会开展系列变更操作,比如,扩大批量、新增原辅料供应商、变更胶塞、新增冻干机等。持有人应该根据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影响的风险,将变更分级为: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部分企业没有依法开展变更的相关研究工作,随意降低变更的等级,存在将备案类的中等变更降低为微小变更的风险,也存在缺少变更相关对比性研究的风险。
三是药品追溯风险。主要包括药品生产企业是否建立完善集采中选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集采药品配送企业、使用单位是否通过追溯系统上传追溯信息,是否能够确保集采药品在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可追溯等。
树底线思维
药品监管部门和持有人、生产企业要树立底线思维,高度重视集采中选药品质量安全,持续强化中选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风险监测。
一是加强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对集采药品的持有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培训,督促集采药品生产企业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供应保障责任,指导企业抓好员工适岗培训全覆盖,建立主体责任落实清单和质量安全风险防范清单,督促企业牢固树立质量责任主体意识,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持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
二是加强对一致性评价的检查。集采中选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不是“一次性评价”,要持续加大监督力度。要定期组织对中选企业进行药品GMP全项目符合性检查,并参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有关检查要点,重点检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按照核准的处方工艺组织生产情况、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落实情况、原材料采购情况和风险隐患排查情况等,发现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依法采取风险控制和处罚措施。对集采药品生产企业实施“一企一策、一品一档”管理,建立监管台账。及时掌握中选企业集采药品的产销情况,确保集采药品供应和质量安全。
三是加强变更监管。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和《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重点检查持有人是否建立变更控制体系、加强变更研究管理。对集采药品的各类变更,持有人是否进行充分的研究科学研判其变更前后的质量和疗效的一致性;特别是备案类和审批类变更,持有人是否严格执行变更管理要求。药品监管部门发现持有人已实施的备案或报告类变更的研究和验证结果不足以证明该变更科学、合理、风险可控,或者变更管理类别分类不当的,应当要求持有人改正并按照改正后的管理类别重新提出申请,同时对已生产上市的药品开展风险评估,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四是加强抽检和不良反应监测。要严格落实集采药品全覆盖抽检,在流通环节、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抽检中要侧重对集采药品的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集采药品依法进行处置。尤其要突出飞行检查,即针对集采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同时,要督促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单位加大对集采药品不良事件的监测力度,对监测中发现的异常风险信号、聚集性信号,要组织调查处置,并及时报告药监部门。
五是联合执法查办违法案件。要加强与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的协调沟通,联合开展集采药品监督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调查处理;对集采药品投诉举报等重要案件线索,要深挖细查,强化案件查办;对集采药品违法案件,要坚决一查到底、依法严惩。要通过查处一批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切实保障集采药品质量安全。
(作者单位:湖北省药监局武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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