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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药价谈判机制巡礼

发布时间:2023-12-21 17:24:53作者:胡善联(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来源:医药经济报

在控制药品价格方面,除了价格谈判外,还有价格返款、价格冻结、推行结果为基础的支付方式、国际参考定价、缩短自由定价的时间、价格稳定等措施。根据2023年ISPOR(国际药物经济学会)大会的报告,尽管迄今尚未达成“公道价格”的谈判方法,但已明确成本效果分析仍然是决定价格的主要方法。同时也会将健康测量、临床效益的排序、可负担性和药品价值等因素考虑进去,独立协商委员会会听取患者、照护者、临床医师及不同利益相关部门的意见。

每个国家都有对药品的价格谈判,谈判形式各不相同。本文主要介绍美国、德国和法国的药品谈判机制。


“回顾性谈判”抑增长


美国一直对药品实行自由定价,对新药生命周期的不同时期由药企自主定价。不过,2022年美国制定了《通胀缩减法案》(IRA),授权赋能美国医保管理机构对部分Medicare Part D和Part B药品目录中已上市8年以上的药品,根据2021-2022年的销售量排序(2023年已选出第一批的10个药品),从2026年起每年对其开展药品价格谈判。不同的是,美国的药品价格谈判是对上市后的少数药品价格进行“回顾性谈判”,目的是降低市场销售额最高的药品费用,平抑药费的增长。

此外,美国还实行通胀返款。即假如某个药品的年价格增长率超过通胀率,药企需要向政府支付之间的差异作为“返款”。一般通过谈判制定最大的公平价格,而谈判的价格基于研发成本、先前政府对该企业研发的投入、市场销售金额和治疗效果的比较来确定。

同时,政府只对已过专利期的药品进行谈判,且这些药品尚无任何仿制药或生物类似药。谈判的降价幅度在25%~60%的范围内。对拒绝参加谈判的药企,将采取强制手段征收消费税,比例为产品销售额的65%,并在此基础上每季度增加10%,最高可达到95%。


立法规制稳药价


全球不少国家对药品价格均有立法规制。如德国在2022年对健康保险系统实行“财务稳定法案”,将药企上市后自由定价的时间由原来的12个月缩短至7个月;至2026年底前,实行价格禁令,禁止药品价格上涨;药品返款由7%暂时增加至12%;对所有G-BA(联邦联合委员会)列出的新的联合治疗方案里的新药,都必须在销售价格上强制标上20%折扣的标记,作为未来法定医疗保险公司向制药企业要求组合折扣的基础。

部分孤儿药享有特权,并且只受制于简化的AMONG(药品市场重组法案)过程,销售门槛将从每年的5000万欧元降到3000万欧元。如果孤儿药的收入超过这个门槛金额,该药物需要接受全面的卫生技术评估。

法国对本国和欧盟国家生产的药品实行5年的价格稳定措施。包括:1.仅对药品使用说明书中较窄的适应症提供折扣;2.在保障条款中,如果销售超过一定限额,药企就要向政府返还费用;3.药企签订以结果为基础的合同,未能就价格达成协议的创新药物则终止谈判。此外,法国也会参考国际价格应用,根据临床改进临床效益分类的1~4类的药物,价格可按欧盟主要四个国家的最高价格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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