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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出台药品行刑衔接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12-21 16:41:19作者:江苏药监 重庆药监 江西药监来源:医药经济报

江苏:突出三大特色


日前,江苏省药监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药安委办公室联合出台了《江苏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共六章五十条,主要完善行刑衔接总体要求和工作机制,同时细化了涉案产品处置、检验认定、协作办案等程序。针对行刑衔接出现的新要求,《实施细则》也给予进一步规范,明确了行刑衔接案件工作标准。

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细则》紧扣国家药监局和江苏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规定,同时总结2016年版《江苏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施行以来的工作经验,提升基层办理涉刑案件能力水平,提高案件移送工作效率。

突出药品领域特色。进一步发挥江苏省各级政府药品协调机构作用,强化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刑案件法制审核、现场认定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可以紧急移送、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等业已形成有利于行刑衔接的特色举措。

各项规定落地落细。坚持问题导向,瞄准行刑衔接工作堵点难点,充分发挥药品监管部门专业性强、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手段多样化等优势,细化了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机制、涉案物品移交程序手续、涉案产品抽样检验认定等规定,确保在药品领域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调查取证、通报案件办理情况、涉案物品处置等环节全过程密切协作。(江苏药监)


重庆:细化五个方面


日前,重庆市药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联合出台了《重庆市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共六章四十九条,重点从五个方面对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进行了细化。

一是进一步完善总体要求和工作机制。明确本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健全情况通报、案件移送、涉案物品处置、案件会商、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同时规定,各部门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明确牵头部门及联络员,确保相关机制落到实处。

二是进一步细化部门间案件移送和反馈信息的程序及时限要求。对药监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和反馈信息作了具体的程序要求和时间规定,通过细化案件移送、反馈程序及时限要求,避免有案不移、移而不接、接无反馈、时间拖拉等问题,提高了案件移送效率,增强了案件移送的可操作性。

三是进一步细化检验认定程序。检验方面,明确了由重庆市药监局在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等五家检验检测机构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检验、优先出具检验报告,特殊情况样品随到随检,并于第一时间出具检验报告,费用由重庆市药监局承担。产品认定方面,明确区级公安机关向辖区同级市场监管局商请出具认定意见,县级公安部门向市药监局商请出具认定意见。

四是明确商请提前介入具体情形。从“在查处、移送过程中,发现行为人可能存在逃匿或者转移、灭失、销毁证据等情形的”等七个方面细化了药监部门和公安机关互相进行专业技术、执法力量支持的情况。

五是明确重大疑难问题研判会商具体情形。规定在“案件涉及跨行业、跨领域、跨区域、涉案金额巨大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等六种情况下,通过会商等形式深入研究办案过程中的疑点难点、实务操作等问题,开展会商研判,努力达成共识。(重庆药监)


江西:明确四项重点


近日,江西省药监局联合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印发了《江西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五十条,明确了五部门的责任分工、总体要求及重点事项:

一是明确移送标准夯基础。明确药监部门向公安机关的正向移送和公安机关、检察院及法院向药监部门反向移送的时限和情形。增加认定主观故意的审查条件,明确在涉刑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要重点加强主观故意证据的调查取证。强调检察机关对正向和反向移送的法律监督要求。

二是开通绿色通道提效能。明确药监部门应及时向公安、检察院、法院通报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名单、检验检测资质及项目等信息,建立涉刑案件检验检测绿色通道,对涉嫌犯罪案件涉案物品的检验检测实行免费优先受理、优先检验、优先出具检验结论。

三是强化沟通协作促联动。要求药监、公安、检察院、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至少每半年召开联席会议。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建立双向咨询、联合督办、提前介入等机制。

四是细化格式文书强规范。梳理了现行药品领域涉嫌犯罪的6项主要罪名和相关罪名刑事追诉标准的司法解释内容,制定了江西省药品涉刑案件移送的参考格式文书模本等作为《办法》的附件,方便各级药监及公安部门及时查阅和参考适用。(江西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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