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医保谈判支持创新和价值购买后,医保支付改革亦进一步向鼓励创新药械使用倾斜。
支付机制“浙”样创新 日前,浙江发布《浙江省创新医药技术医保支付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符合条件的创新医药技术经申报和认定后,可纳入医保支付激励范围,支持创新医药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
在业界看来,适应症明确、治疗效果明显提升、解决临床未解决的重大问题的创新药械有望借此快速进入临床。
对于新政,浙江表示,旨在持续深化“医保服务也是营商环境、增值待遇、创新要素、共富杠杆”的大服务理念,提高激励总额,完善激励方式。对符合适应症要求的病例予以激励。对高倍入组病例,原则上对该病组被裁剪部分,按70%折算成点数,再乘以激励系数作为激励点数予以追加。价格较高且对DRG病组均费有较大影响的罕见病用药或医疗服务项目,可按实际费用折算成点数支付。
有专家认为,DRG/DIP确定付费标准时,一些创新药械还没有被纳入,对于这些产品可采取单独支付,总额不纳入DRG/DIP。总的来看,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要遵循保基本、建机制、因地制宜、综合管理这四个原则。
多元定价优化竞争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有206个城市实现住院费用按病种(DRG/DIP)实际付费。
《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到2024年底,全国所有统筹地区全部开展DRG/DIP付费方式改革工作;到2025年底,DRG/DIP支付方式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
DRG/DIP旨在引导医疗机构转变发展模式,主动控制成本,规范医疗行为;亦会对创新药械使用带来一定影响。对此,地方医保部门也在试点工作中探索建立支持医疗新技术有关机制。如北京市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药品、医疗器械及诊疗项目,纳入CHS-DRG 付费除外支付管理;河北邯郸明确了付费异常高值和异常低值的病组可按项目付费,确定特殊治疗、特殊用药、高值耗材的清单,可以不纳入DRG分组,确保全覆盖。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医院发展研究院院长许树强指出:“要强化多元复合收费方式,这样才能形成有序的就医诊疗格局。而新药创制定价也至少要从三个维度考虑,一是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二是研发创新成本,三是医药企业可持续发展,所以不能定价太低。另外,企业要参与国际竞争,需要一定的定价空间。”
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有三个层面:一是加强基金的收支预算管理;二是在区域内实行总额控制;三是对具体的医疗机构住院要实行DRG/DIP付费,门诊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对长期住院要探索按床日付费等一系列复合式付费方式,让医院回归看病治病。在前述专家看来,支付方式改革之后医生会选择合理用药,而不是以往的那种疗效不能确定、价格高的药品,所以支付方式改革对药品的应用也起到很大的作用,促进医药企业从以往单纯的销售竞争转向为质量、品牌、供应、服务全方位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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