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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纾解药品短缺

发布时间:2023-11-08 14:33:41作者:赖诗卿(福建省医疗保障研究院院长)来源:医药经济报

近年来,国家及地方层面不断健全完善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机制,聚焦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用药问题。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已经基本没有出现大范围、长期性短缺情况,但是暂时性、局部性短缺仍有发生。

集采探路

10月27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包括酚妥拉明注射剂、苯巴比妥注射剂、呋塞米等18个临床必需易短缺类、急抢救类等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纳入集采范围。

从《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到,这次广东专项集采聚焦短缺药保供稳价,在规则设定中没有常规集采的产品分组、报量比例和价格降幅要求。只为每个品种组别分别设置了最高有效申报价格(另行公布)。其中,最高有效申报价格和各产品的实际交易价格之间的低值简称为“P0”,各产品的申报价不高于P0的,视为有效报价。

由于短缺药实际销售价往往高于挂网价,笔者认为,短缺药集采根据实际供求关系,采用实际销售价格而不是挂网价是合理的。从中选规则来看,更多体现的也是“保障供应”。比如,同品种同组符合有效报价要求的申报企业仅为1家时即中选,其对应的产品为拟中选产品,且申报价格为拟中选价格。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最高有效申报价格取该组非过评产品最高有效申报价格的1.8倍。中选规则同时设置了“复活机制”,如果拟淘汰产品的生产企业接受同品种的最低拟中选单位可比价,企业相关产品可获得拟备选身份,并获得下一采购年度医疗机构预采购量填报资格。若拟复活的产品为过评产品,则备选价格为最低拟中选单位可比价×1.8。《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了企业保障供应的主体责任和信用评价的约束。

短缺药集采对运用市场机制破解短缺药难题、保障短缺药的临床供应无疑是有益的探索,将有助于企业明确供应量,提高行业集中度,解决临床采购量不确定导致企业生产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短缺药供应保障体系。

短缺成因

我国药品短缺成因复杂,有“真短缺”和“假短缺”之分。所谓“真短缺”,就是有的药品因为成本因素如价格过低而无法生产;有的是原料供应不足或季节性原因,直接影响药品生产;有的则因临床需求量增加,企业产能不足;有的药品用量很小、利润微薄,企业缺乏生产积极性。

所谓“假短缺”,有的是因为个别企业为了涨价,利用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特点,通过垄断控销“以缺逼涨”,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比如,有的企业通过控制药品原料销售,垄断上游原料药涨价。也有药品是因为供应链条长、环节多,供需双方不能有效衔接。还有的是因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不均衡、临床需求与用量小且不确定,造成临时性短缺。

分级联动

解决药品短缺保供稳价问题,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坚持“加强监测、分级应对、分类管理、清单制度、统筹联动、强化监管、保障供应”的原则,在运用市场机制、探索集中带量采购的同时,加强政府直接干预,加大市场监测调节,强化行政执法监管。

加强政府直接干预

对部分临床必需、替代性差、企业生产动力不足、市场供应不稳定的短缺药品,采取定点企业生产、强化政府储备等方式保障供应。对短缺药定点生产企业给予财政、税收政策扶持。对确定无企业生产或短期内无法恢复生产的短缺药品,采取促进企业恢复生产、加快药品注册审批、组织临时进口采购等方式保障供应。对因超标排放等环保因素需要停产整治的短缺药品原料药或制剂生产线,依法给予合理的生产过渡期。对急(抢)救药等用量小的短缺药在价格上给予倾斜。充分发挥省级医药储备功能,筛选一批临床必需、用量不确定且容易发生短缺的药品纳入储备,切实担当起政府保障短缺药品供应的兜底责任。

加大市场监测调节

进一步完善短缺药监测预警和清单管理制度,建立分级联动应对机制,提高监测应对的灵敏度和及时性。指导医疗机构合理设置急(抢)救药等特定药品库存警戒线;动态更新临床短缺药品替代使用指南,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药品替代使用。加强短缺药品供求信息对接,向社会公开相关医疗机构和社会药店在售药品品种,畅通群众购药渠道。对于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的,允许医疗机构自主备案采购,或线下搜寻药品生产企业,与药品供应企业直接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对短缺药品不限制配送企业,不受“两票制”限制。

强化行政执法监管

加大对原料药垄断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建立市场监管、医保、公安、税务、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开展多部门联合整治。以最严的标准依法查处原料药和制剂领域垄断、价格违法等行为;惩戒一批涉嫌围标串标、欺诈骗保或严重失信的企业;曝光一批通过垄断控销“以缺逼涨”等非正常涨价和垄断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同时,医保行政部门要完善药品价格成本调查工作机制,建立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实施相应的激励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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