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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公布十例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1-03 14:27:39作者:本报综合来源:医药经济报

今年以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迅速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行动开展以来,河北省药监系统查办了一批案件,严厉打击了药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近日,河北省药监局向社会公布10例典型案例。


石家庄市某医院使用劣药案

检查发现该医院存在使用超过有效期限药品(5%葡萄糖注射液)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119条、第117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唐山市王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查获假冒安宫牛黄丸5600余丸,包装材料10000余套,制假设备塑封机、烫字机、喷码机、充气机4台,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共抓获王某等13名犯罪嫌疑人,捣毁非法生产假药窝点一处。涉案药品经检验不含有牛黄成分,认定为假药。该案经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审理,对主犯王某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罚金30万元。


邯郸市某药店网售禁售药品案

邯郸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某分店网络店铺上架销售氢溴酸右美沙芬口服溶液(该药明确规定为网络禁止销售药品),并进行了图片展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33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万元。


衡水市某医美公司医疗器械案

衡水市某医疗美容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无产品标签、说明书的“点阵激光紧肤仪”“超声刀治疗仪”等产品,属于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且无法提供经销商资质和产品资质。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5条、第55条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89条第(三)项、第86条第(三)项等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没收涉案产品及罚款364680元的行政处罚。


武安市某综合门诊部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案

执法人员在该综合门诊部库房内发现康妇消炎栓12盒,当事人不能提供该药品的合法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55条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129条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以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2820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承德市某二元店未经许可经营三类医械案

该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销售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软性亲水接触镜等第三类医疗器械,涉案货值金额11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81条等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220元及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


邢台市某县医院使用过期医械案

该医院耳鼻喉科使用的医疗设备“微波治疗仪”、口腔科“咬合纸”、检验科“血球用质控物”等均已超过使用期限,仍在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86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涉案产品、罚款86759.96元的行政处罚。


石家庄市某酒店经营未备案化妆品案

该公司经营未备案化妆品(洗发露、沐浴露)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产品、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黄骅市某美容服务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和更改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该美容服务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用贴纸覆盖的方式更改化妆品生产批号、使用期限。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39条、第42条,《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23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60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没收涉案产品并没收违法所得10150元、罚款91065元的行政处罚。


深泽县某日化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案

该公司在未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某品牌艾草健康润肤洗手液,货值金额6039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27条第一款等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59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处以没收用于生产的工具、设备、产品等物品及没收违法所得114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来源:河北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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