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06 13:59:28作者:邓勇来源:医药经济报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处方药相关信息无法触达大众,患者对处方药信息所知有限,用药时只能处于被动接受的境地。但是,临床药师、药店药师承担着指导患者精准用药和处方审核等相关工作,需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笔者认为,患者对自己所用药品的预防、诊断、治疗和毒副作用以及价格应当有知情权,对疗效相同或者相近的药品应当有选择权。知情权是选择权的基础,而选择权又属于监督权的直接表达。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对所采取的各项诊疗措施及其相应风险与副作用均应向患者或其亲属进行解释说明。在医疗活动中,患者知情是其行使选择权和自决权的基础。
此外,人工智能(AI)技术已经融入医疗健康产业的各个环节和领域,探索AI辅助审方的医共体系统,对解决药师审核问题有一定的助力,但医共体AI辅助审方如何界定责权利等问题有待进一步商榷与探讨。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购药因为方便快捷受到不少消费者青睐。在医药电商平台,处方药信息是一种单向垄断式传输,但药品不是普通商品,规范发展尤为重要。建议互联网平台要肩负起社会责任,不能仅以药品的特殊商品属性进行监管和资质认证,还要设立药品买卖的特殊审核渠道,加大处方药购买筛查、监管力度,严控冷链运输环节。(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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