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04 11:43:31作者:赖诗卿来源:医药经济报
处方外流是医药分开的一种表现形式,对大多数实行医药分业的国家来说是常态。在我国,医药分开也是医改的重要内容之一,目的是切断医院、医务人员与药品经营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改变以药养医的现状。
进入实质性阶段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应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为了促进国家谈判药品落地使用,2021年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卫健委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形成一套管理机制,包括确定“双通道”药品目录、“双通道”医疗机构范围和“双通道”零售药店条件,统一“双通道”处方流转模式等。为更好推进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国家医保局2023年2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加快医保电子处方中心落地应用,实现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顺畅流转到定点零售药店。这两项政策通过“三定管理”和处方流转平台以及药品目录、医保费用的管理,推动了药品处方流转的实质性开展。
加大合规力度
由此可见,对医生开具处方外流到药店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在处方流转平台开具属于“双通道”药品和门诊患者临床必需的药品,开具医院药房没有备药但又是患者临床必需的药品(要求开通用名,不能指定零售药店),属于正常行为。
不过,对于一些不良医生与零售药店存在的利益勾连,如开具处方要求患者到院外指定零售药店购药;明明医院药房有药(含同类同适应症药品)却要求住院DRG病种的患者到院外购药;开具不合理用药处方到院外购药等行为,均涉嫌违规。不仅给用药安全带来隐患,也增加了群众负担,侵犯了群众权益,必须加大整治力度,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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