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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生产热 入局深谋划

发布时间:2023-08-30 11:41:54作者:特约撰稿 边界来源:医药经济报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下称“MAH”)是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上精准发力,不断提升质量管理能力。随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相关制度的陆续落地,B证(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企业获批量的骤增带火了MAH相关的上市许可持有权转让,也让集团内的委托生产如火如荼,尤其是生物药的委托生产更加活跃。

根据咸达药海遨游数据库显示,2022年合计283家企业获批B证。2023年前7个月B证获批企业已经突破180家,预计2023年新获B证企业将突破300家。笔者认为,受集采规则影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也应调整应对策略,从社会效益最大化考虑,尤其是多家委托生产在同一家企业的,提供最优价格的产品才是双赢方向。

监管政策从严

今年5月,国家药监局就《关于加强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通知对药品委托生产持有人的监管进行了严格规定,尤其是对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生物制品(疫苗、血液制品除外)的委托生产管控有从严趋势。

2016年6月,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等10个省(市)开展MAH制度试点。2019年颁布实施的《药品管理法》强调,持有人可依法自行生产或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依法承担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责任。相关制度实施以来,委托生产持有人数量及涉及产品种类激增。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积极创制新药,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专业分工,提高产业集中度,避免重复投资和建设。

但同时也要警惕:拆分转让药品批件,存在委托生产关系的企业同时申报一个品种,有的品种可能存在被中间商窜通协同报价的风险;相互持股不具有直接控股、管理权,但实质上具备关联的企业存在合谋报价的风险,以及质量不合格或“违规名单”产品通过转让避免投标受限等。

有业内人士认为,以上行为影响了公平竞争,尤其体现在集采过程。比如,有的企业将同一采购品种的多个规格批件拆分(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企业,一方面,将该品种的持有人数增加到集采启动的门槛数,从而提前纳入集采,瓜分原有品种的市场规模;另一方面,又在集采的报名申报中拥有多个名额的竞争优势。

产能成本考量

药品集采从一开始的独家中标为主,到逐步放开中标企业数量。随着规则的不断完善和优化,中标企业数量和实际投标企业数的比例在增加。如果掌握着实际投标企业报价资质的企业数比规则要求的中标企业数少,那么在集采中更有可能维持一个较为理想的价格。同理,实际掌握原料药的企业数少于规则要求的中标企业数的产品,原料药商通过控制下游工业的报价来保障原料药的利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则只赚取加工费用和管理费。

近年来,国内企业申报B证热情高涨。即使各地对申请B证企业的人员配置要求规定,如至少需要8~12人的人员配置,对应每年的人力成本大约为50万~120万元,从成本上限制企业申报成为B证企业的可能,但依然阻挡不了企业申请的积极性。

无论是集采的准入门槛提高,还是对委托生产的从严把控,对医药企业来说,似乎拥有自建生产线,才能在集采中更有竞争力。但是,对于新进入的竞争者来说,若要自建产能,一方面需要核算租用/购买土地产权费用、厂房改造费、设备费用等固定资产成本,以及隐形的软件配套、技术人员招聘与培训等费用的投入;另一方面,中标后,销售额低于自建产线的投入,企业未必有意愿新建生产线。

从成本的角度考虑,多家申报企业委托同一企业生产更具成本优势。受托生产企业掌握多家申报企业的成本信息,其自建生产线的投入由多家企业共同承担,未来集采时受托生产的排名顺位向后调整一位且入围末位企业淘汰相对比较合理。但是,委托生产企业是否享受了加工费的利好,是否真的能掌握了该品种的生产成本、产能和销售情况等关键信息,是否真的形成不公平竞争风险,委托生产企业的排名顺位向后调整一位且入围末位企业淘汰有待商榷。

优化受托获益

目前哪些生产线是企业不愿提前布局的呢?通常有两类:一是新增剂型,如只是瞅准集采机会却没有足够产品数来支撑一条生产线所需的产品管辖,如滴眼液;二是研发有风险的新药,且生产线投入较大的,如生物制品。

以玻璃酸钠滴眼液为例,根据咸达药海数据库数据,目前承接委托生产的主要有北京汇恩兰德制药、珠海亿胜生物制药和浙江尖峰药业,属于生产企业既承接委托生产也自己申报同一品种的情况。

作为生产企业,未来可能需要考虑的是,是否仍要承接委托生产,承接委托生产是要承接一家还是多家?如果不承接委托生产,则要保证公司的产品管线足够养活一条生产线;如果只承接一家生产,未来如果委托生产企业没有中标,就意味着该生产线针对该产品的产能要空置;如果承接多家生产,也许能保证该产品未来中标的可能性,保障产能不空置,但是也有可能面临多家企业中标时需要同时供应,如何保障产能的问题。

从生存的最优化来考虑,接受多家委托更符合生产企业的利益。鉴于目前集采中标生产企业不能变更,受托企业或面临产品中标,生产企业的加工费有可能上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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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委托生产风险评估

目前,国内很少生物类似药采取委托生产。主要是因为生物类似药的临床成本较高,不是任何生产企业都可以跟随的。集采对稳定供应有硬性指标,通常都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主任责任。而生物制品承接委托生产的大部分是新药。

生物制品如果要求新药研发机构有自己的生产线,将不利于这类项目的未来融资。研发机构有可能在临床前阶段就把开发好的技术转让给大公司,由大公司去实现商业化转化。

以生物制品为主要方向的新药公司未来要委托生产,最大的风险在于共线生产风险评估和清洁验证情况的把握,特别是其承担了排查同一生产线生产其他产品的交叉污染风险的职责。这就需要受托企业提供相关产品的数据,但是数据未必是受托生产所有。如果对应持有人不愿意提供或提供数据不充分,都将大为增高委托生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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