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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确保网售药品质量安全

发布时间:2023-08-30 11:19:45作者:邓勇 高薇涵来源:医药经济报

近期福建省药监局发布的第一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中,有两个案例与微信卖药有关,共计罚没超过554万元。近年来,通过微信等社交平台进行药品推广和销售的案例并不少见。药品作为特殊商品,网络销售在提高药品可及性和购药便利性的同时,也容易出现药品质量隐患或纠纷,给药品监管带来新挑战。

直面难题

网络销售的多业态问题,也给行业监管带来难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药物产品功效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的认定问题。新兴的媒体社交平台拥有可观的用户流量,一些不法分子借机通过直播软件、微信小程序、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私域流量渠道违法销售药品。有的直播平台主播并无相关医药学专业知识及资质,在宣传销售时存在药品宣传误导、夸大功效等情况,这种问题亟需引起重视。

2.网售药品存在生产地、销售地、网络推广地、直播人员等地域不一的情况。例如,有些不具备合法互联网药品销售资质的经营者,利用互联网隐蔽性强、覆盖面广的特点,在未经注册取得互联网药品经营资质的网站销售药品,或非法建立药品销售网站,利用自己开设的网站联系货源和客户,购进药品销售到多地,使溯源监管和调查工作难度提升。

3.责任主体需理清。一些第三方平台对入驻销售企业把关不严,未对商家提供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销售授权等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未完全尽到审核义务。同时,当发生药品网络销售纠纷时,药品经营企业、第三方平台、医药配送企业、消费者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当前亟需理清药品网络售后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

4.追溯机制待健全。按照新《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药品经营全过程应实现经营数据的可追溯。

以网管网

面对这些监管难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措施完善互联网药品销售监管:

1.创新智慧监管方式,“以网管网”。通过AI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方式实现药品、药企、药店、消费者等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并规定私域流量开发不得违反《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构建“互联网+药品监管”体系,健全互联网药品销售监管信息化系统,要推进药品监管、市场监管、网络监管等各部门信息共享共用,利用大数据一体化在线综合监管,通过技术手段监控互联网药品销售数据,逐步实现一网通管,依托药品网络交易监测系统加强“以网管网”,推进互联网药品销售数字化、网络化监管,形成追溯性闭环监管体系。

2.规范互联网药品销售平台管理。互联网药品销售平台应要求申请入驻平台的药品经营者实名登记,并对其进行管理,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药品行为的应当断开链接,并屏蔽、删除、停止提供平台服务,报告药品监管部门。互联网药品销售平台内药品经营者应当依法真实、全面、准确地展示与注册及备案资料一致的药品信息,遵守“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

3.完善药品网售法规及配套文件。《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已对药品网络销售监管作出框架性规定,在此基础上应尽快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建议尽快制定发布网络药店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指导原则、消费者网络购药权益保护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推动行业协会发布网络药店自律准则和药事服务指南,实现强监管和重预防的有机结合。监管范围可包括多个方面,如互联网药品经营企业交易资格认证标准、互联网药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跨境网络药品监管条例、非正规网络平台药品销售监管适用准则、互联网药品销售配送制度等。

4.监管部门加强合作。互联网药品销售涉及多部门监管,各部门必须厘清权责,区别主管部门与辅助部门的角色定位,分清管理的主次顺序。例如,网络信息管理部门主管网络药品销售网站,进行实时监测,若发现疑似销售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立即上报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进行定性检测,若证实药品为假药、劣药,应迅速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依法查处。

此外,应强化区域协同合作,消除法律的交叉地带或模糊地带,明确案件管辖及证据规格。也要加强专业监管人员的培养,强化专业培训和现场检查历练,巩固提升基层药品监管队伍的执法能力。

5.健全全过程追溯机制。《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提到了追溯义务,要求药品网络销售者承担起药品销售全过程和各环节数据追溯,实现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使用单位进行信息对接,保证药品追溯数据链条完整,实现全程药品追溯。

6.推进社会共治。推动行业协会和消费者深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全程治理,构建政府监管、企业主责和行业自律、各方协同齐头并进的药品安全共治机制。建议在药品网络销售智慧监管系统上做好消费者入口的设置,消费者可在系统上查询网店的证照资质、信用等级、处罚情况等信息,并可向系统报告消费过程中发现的药品安全可疑情况。

(作者单位: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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