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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用境外邮购药规制探路

发布时间:2023-08-09 11:26:15作者:柯蓉来源:医药经济报

近来笔者发现,在国内某平台可以买到未在境内上市的处方药,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购药模式。具体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或“直购进口”的方式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

对于这种购药模式,如何确保用药安全呢?


“直购进口”通关


“网购保税进口”,即先把一批货物从境外运送到保税区,消费者下单之后,海关核对“三单”(订单、运单、支付单),商品从保税区直接邮寄至个人。该模式通关效率高,有税收优惠,但商品需要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境内未上市处方药目前不在该清单内,故购买境内未上市的处方药,只能采取“直购进口”的方式通关。

“直购进口”通关,指消费者订购海外商品后,进行网上申报和计税,商品由快件邮递等渠道直接从境外寄递进境。这种方式通关的商品不需要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无需在保税区成批备货,但通关效率较低。

从法律关系上说,跨境直邮购药属于消费者和境外商家的买卖合同,属于个人邮购行为。该种购药方式目前尚无明确的监管政策。笔者认为,该种方式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比如,由于没有中文标签,消费者不能直接从包装上得知药品用法、用量、注意事项和禁忌症等内容。


试点防控风险


笔者留意到,监管部门已经注意到跨境直邮购药给公众用药安全带来的风险,对于这种新业态的监管,目前处于探索阶段。

2021年5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51号),同意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2019年12月30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北京市商务局、北京海关、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了《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在北京市进行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

《药品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因此,境外药品跨境直邮的购药模式,只要符合上条“属地管理”的原则,依然在法律的管辖范围内。同时,《药品管理法》第三条确定了药品管理“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明确了药品管理的目标是“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国家通过设立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增加《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之外的药品作为试点产品,吸引有实力的跨境电商进行试点申报,把真实的消费需求引导到严格监管和风险控制措施之下的试点企业。虽然该购药模式下无法对境外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实施直接监管,但通过对试点平台企业的严格监管,亦实现了对跨境电商药品零售进口模式中药品安全风险的控制。


专家观点


无禁止性规定并非不干预


《药品管理法》修订前,销售、使用未经注册的境外药品,应按销售、使用假药论处,一定意义上是不允许未经批准境外购买药品的。

《药品管理法》修订后,其中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个人自用携带入境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是为个人自用从境外购买药品开了口子,为法律所允许,即是合法行为。但要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关规定应当包括药品管理、药品通关,以及其他境外购物的规定。

境外购药包括实体购药,由购药人从境外药店直接购买或医疗机构开取,入境时随身携带。至于个人自用境外邮购药品,目前药品方面的法律法规无禁止性规定、无法律责任规定,也无规范性要求,可视为为保障药品可及的一种宽容,但也不是默许或不干预,至少需要遵守境外邮购物品的一般性规定。

当前境外邮购多是网购,网购涉及到是从境内的交易平台购买,还是从境外交易平台购买。如果是从境内交易平台购买,境内交易平台必须遵守《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对于未在境内注册或备案登记的境外交易平台,由所在国或地区的政府监管,不是境内的法律法规所能调整的,因此现阶段只能由购药人自负其责。

从河南、北京等地的试点方案来看,药品监管部门已经参与其中,希望从中摸索出既能保障用药安全有效,又能保证用药人快速便捷从境外购药的新的监管思路和途径。

(淮安药学会监事长 邹晓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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