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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型商保范围扩大:社保制度外的市场行为

发布时间:2023-08-07 11:05:06作者:于保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来源:医药经济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自8月1日起实施,将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至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主要险种。据悉,《通知》同时扩大了产品被保险人群体,投保人可为本人投保,也可为其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针对既往症等人群保障不足的现状,要求保险公司将其纳入医疗保险承保范围,开发保障额度更高、责任更丰富的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产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将建立投保人信息账户,为税收抵扣提供便利。


鼓励支持,市场行为

《通知》提到的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等,均属于健康保险范畴。实际上,前几年市场上出现过一款税收优惠型健康险,当时该款商业保险被赋予了更多的社会保险属性,比如规定有既往病史、超过一定年龄条件限制的不应拒保,赔付率不能低于某个临界值等。该产品的销售不太好,因为保险公司没有多少利润,当时在税收方面的衔接也有待优化。现在《通知》新施行,可以在实践中探索更多经验。

在美国,健康险都是税收优惠型险,除了老人、低收入人群和残疾人等有政府经办的医疗保险,其他人都会购买商业保险。也就是说,有工作单位的人,连同其家属,是单位为其购买商保,老人(含退休)、低收入人群和残疾人与Medicare和Medicaid挂钩,这在美国已经延续了50多年。但如果是商业健康险,法律允许它盈利,比如说,如果保费的85%必须用于赔付参保人的相应医疗费用,那么保险公司的利润和经营成本一般就不超过15%,因为这牵涉到公众利益。

在德国,高收入人群、公务人员会购买商业保险,同时,购买了商业险就不能再购买带社会属性、公益性质的保险了。如此一来,美德两国成为了商业健康险市场占比很高的国家。对于建立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而言,主要是用社会保险来解决民众看病问题,所以对商保的购买就没有强制性要求,让商保的购买成为自由的市场行为。

在中国,过去并没有规定商业健康保险必须收取保费的百分之多少作为赔付,完全是金融财产保险的模式,这也体现了商保的盈利属性。过去,商业健康保险的收入是远大于支出的,即盈利可观,当然,这是多方面因素带来的结果,包括商保当时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况且,商业保险目前也不能说是必需品,它依然是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这一点是必须清晰意识到的。


社保为主,有益补充

从全球范围来看,商业健康保险基本上都是亏本居多,所以它们往往会与寿险、财险打包一起推广。在中国,政府主办的社会保险是根本,商保依然是有益补充。现在对部分商保产品推出税费优惠政策,是政府对商保的一种支持。从时间线上看,2020至2022年,商保的发展在2020年达到一个G点,之后两年受经济大环境影响,发展节奏有所放缓,如今,老百姓会在有余力的前提下购买商保产品。

经济学上有“收入预算约束线”的概念,即在消费者的收入和商品的价格给定的条件下,消费者的全部收入所能购买到的各种商品的各种组合。消费者的选择不仅取决于消费偏好,还受到支付能力和市场价格的约束。这种在既定价格下消费者对各种商品或服务的支付能力的限制表现为预算约束。老百姓收入如果相对固定,他们的各项支出占比也会相对稳定,用于健康类消费的支出也是一样的。

另一方面,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3年上半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来看,国民在医疗保健方面的支出有所上升,这对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市场拓展来说肯定会是好事。

(刘莉根据采访内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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