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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为国家集采“压舱”

发布时间:2023-07-31 14:48:28作者:傅书勇来源:医药经济报

7月中旬,福建省药械采购中心发布第三批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名单,有5家药企的信用评级被认定为“一般”,分别是天方药业、山西国润制药、佛山德芮可制药、山东海山药业,以及湖南浣然医疗科技,其中4家为集采中选企业。笔者留意到,早在2021年7月,福建药械采购中心已发布第一批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名单,当时就有4家企业信用评级为“一般”;2022年11月第二批名单中,又有8家被认定为“一般”信用等级,被评为“一般”信用等级的多数原因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购销或配送合同”。


确保集采效果


2020年11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5号)提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购销或配送合同,且未提前1个月告知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但未对临床诊疗秩序构成严重影响的”,将该企业的信用评级评定为“一般”。几乎同一时间段发布的《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4号)中规定,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一般”的医药企业,将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给予书面提醒告诫。

事实上,自2020年8月《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等系列文件发布后,国家和省级集采部门严格对失信企业进行监控和信息披露。

经过8批国家集采,纳入集采的药品基本上实现了较好的价格挤水效果,然而在这场博弈中,如不出台信用评价政策或不严格执行信用评价政策,极大可能削弱集采政策效果。原因是:在集采投标时,成本高的企业不愿被逐出市场,完全可以“装扮”为成本低的企业——即以较低的价格先中标,在后期供货环节中搬出无数个所谓“客观借口”(如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上涨、疫情原因等),不能按时、按量、按价供货,希望医保部门提高价格或宽容他们违反集采合同的行为,结果将是严重损害患者利益,进而影响国家集采政策的公信力和福利性。而医保部门审查这些理由的成本较高,且有时也难以认定。

因此,如果一味“容错”,则对那些成本高的企业是一种“变相保护”,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


利好合规主体


业内也会有人提出,如果真是客观原因导致中标企业供货不及时呢?这种情况或许会存在,但信息就会成为公共信息,所有参与投标企业都能了解。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势必影响企业未来投标策略,基本上不会“装扮”为低成本企业,即不会一味降价,不会选择先降价、后违约。此时,参标企业是以成本进行竞争,符合市场竞争法则。

同时,作为市场主体,既然签订集采合同,那么就要诚实守信,虽然短期内可能亏损,但长期看是利好。经过几个周期之后,高成本企业势必被淘汰,留下的企业完全可以获得合理利润,因为保障中标药品供应正是集采的初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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