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27 10:26:27作者:本报记者 齐欣 通讯员 粤药监来源:医药经济报
7月1日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批发企业储存运输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正式实施。6月26日,广东省药品监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广东省药品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严振对《若干规定》进行解读,广东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二处处长田守刚、二级调研员黄佑参与媒体问答环节。
《若干规定》重点解决药品批发企业许可验收和药品委托储运过程中的堵点难点问题,构建广东省药品批发企业新开办许可验收及融合监管机制。《若干规定》与此前发布的药品零售、药品连锁经营等领域的多部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了广东省药品流通领域的系统性监管政策,统筹安全和发展,以高水平护航药品安全,以新举措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出台系列监管举措
近年来,广东省药监局起草、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强监管、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的监管举措,保障流通环节药品质量安全,推动药品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
广东省药监局与商务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现代药品流通体系 推进药品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确立了广东省药品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和努力方向;出台了《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制定零售药店许可验收标准,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远程药学服务,解决了药店开设成本过高、规模化经营难以推进、驻店执业药师数量配置不到位等问题;出台了《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支持加盟连锁经营模式并明确将遵循“七统一”管理规定,推动全省药品零售连锁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和规范化发展。
以上政策措施包括药品零售、药品连锁经营、药品远程审方、药品批发经营等环节的创新举措,形成了药品流通领域的系统性监管政策,将进一步保障药品安全,优化药品营商环境,助推广东省药品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
鼓励创新经营模式
近年来,国务院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部等部门均出台多个政策性文件,支持药品现代物流产业发展。《若干规定》以落实国家政策为基本遵循,推动监管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一,坚持筑牢药品质量安全底线,统筹推动药品批发企业许可和监管融合。《若干规定》建立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新开办及新接受委托储存运输药品批发企业验收规范,实现药品批发企业许可和监管要求有机融合;压实委托方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切实保证药品储存运输全过程持续合法合规;突出强调药品追溯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
第二,坚持创新药品经营新模式,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降本增效。一是鼓励创新药品经营新模式,支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实施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同一经营主体可以依法申办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经营许可。二是支持集团企业整合内部药品储存运输资源,在企业内部采用多仓协同模式开展药品储存运输业务,盘活资源,降本增效。三是聚焦行业专业细分市场,充分考虑冷链储运细分市场发展需求,针对开展专营冷链药品业务的企业,在储存设施、运输车辆、仓库配置等方面明确要求,既保证冷链药品质量安全,又有利于专营冷链药品物流新模式的规范发展。
第三,坚持审慎包容的监管思路,统筹推动药品流通产业、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一是不打破现有市场格局,不影响现有企业的合理利益,维持市场基本稳定秩序,鼓励现有企业逐步实现《若干规定》的要求,推动现有企业稳步提升储存运输水平,系统性推进药品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不符合《若干规定》要求的企业可以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切实保障药品流通产业规范有序。三是鼓励企业优化城乡药品储运布局,在保障质量安全前提下,设定在偏远地区开设企业的条件适当降低,引导药品储运配送资源适当向偏远地区倾斜,满足偏远地区“最后一公里”配送需求,实现全省城乡区域药品储存运输有效、均衡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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