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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免费投放自助挂号缴费机合规吗?

发布时间:2023-06-19 11:24:23作者: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教授 邓勇来源:医药经济报

近年来,不少公立医院为提高挂号和收费效率,缓解排队现象,在挂号缴费大厅投放了自助挂号缴费一体机。该机器由相关银行联合机器厂家制作,通过与公立医院的挂号系统联网,实现自助挂号与费用支付功能。随着该机器的普及,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也日益引起重视。


涉及主要法律问题


自助挂号缴费机的存在虽方便了患者挂号,但也面临着法律合规的争议。主要争议点包括:

1.患者通过自助挂号缴费机支付相关费用,合作银行因此可以取得稳定的现金流。基于公立医院大额的现金流,合作银行能从庞大的现金交易流中收回前期成本投入,并在后续长期稳定获利,从而相较于其他银行形成竞争优势。公立医院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2.公立医院引入此类机器,需要依法履行何种程序要求?


并未违反竞争法

自助挂号缴费机是否属于垄断协议?笔者分析,在此情形下,医院与银行及设备生产商之间达成协议,不是在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因此不属于横向垄断协议;该协议虽在主体特征上可能满足纵向垄断协议的要求,但并不会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自助挂号缴费机并不属于垄断协议。

那么,引入自助挂号缴费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行政垄断?从表面来看,公立医院一旦决定引入某一款自助挂号缴费机,等于确定了某一特定银行在合作期限内的收款权。即便是采取招投标的形式,也存在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情形,从而违反《反垄断法》规定。但是,公立医院具有公益性质,不具有管理职能,是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因此不符合行政垄断的主体要求。其引入自助挂号缴费机,可理解为对医院内场所的支配性控制,和商场引入类似机器没有本质区别,且民营医院也完全可以引入类似机器。

与此同时,在笔者看来,自助挂号缴费机并不存在交易及所谓“回扣”问题。且因挂号机属免费投放,不构成商业贿赂。


医院应重程序公开

自助挂号缴费机的投放可以为合作银行提供获得大量现金流的机会。从银行业务运行的视角来看,该行为可为银行带来利益,也是其愿意免费投放挂号机的原因。虽然公立医院不需要支付对价,不构成商业贿赂,但鉴于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以及因其公益属性带来的庞大现金流,如果允许公立医院任意选择合作银行,并不合理。

对此,笔者认为,自助挂号缴费机虽不涉及政府采购,但公立医院也应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让各商业银行公平竞争,避免因不公开的程序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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